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五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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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
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
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郴电国际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5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
效性进行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
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
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
整、可靠,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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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
说明。
为发表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会的通知;
鉴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并出席了本
次股东会。现就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公告了公司
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1)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10 日 14 点 30 分在湖南省
郴州市青年大道万国大厦十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2)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0 日 9:15—9:25,9:30—11:30,
间为 2025 年 9 月 10 日 9:1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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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员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表股份 145,580,66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39.3407%。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7 人,
代表股份 140,037,98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37.84%,其均为公司
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
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93 人,代表股份
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所涉统计数据若出现与公司相关公告信息尾数不符的情
况,均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其代
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
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
监票、验票和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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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了本
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须回避表决的股东已就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具体
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143,733,5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7311%;反对 1,799,0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2357%;弃权 48,1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332%。
表决结果:同意 143,796,0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7741%;反对 1,716,6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1791%;弃权 68,0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468%。
表决结果:同意 143,886,9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8365%;反对 1,648,2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1322%;弃权 45,4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31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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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
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必备公告
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及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各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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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郴电国际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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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翟玉华
经办律师: 黄发庆
经办律师: 柳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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