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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康达(深圳)股会字【2025】第 0025 号
致: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
范运作》《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
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
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法律意见书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
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
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
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
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8月26日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苏州伟创电气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
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
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0日下午14:00时在苏州市吴中区经济技术
开发区郭巷街道凇葭路1000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胡智勇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9月10日,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5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司回购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下同)。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122,401,180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4801%。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2025年9月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律意见书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计15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916,1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15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7,612,4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
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
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进行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现
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
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法律意见书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23,302,94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3%;7,454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6,934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598,06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09%;7,454股反对,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9%;6,934股弃权,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2%。
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23,296,873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4%;7,455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13,0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23,236,76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46%;73,634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7%;6,934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7%。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23,234,76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30%;74,368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3%;8,2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
法律意见书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23,215,012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70%;87,082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6%;15,234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510,132股同意,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559%;87,082股反对,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39%;15,234股弃权,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02%。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23,217,413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89%;84,681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6%;15,234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512,533股同意,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874%;84,681股反对,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24%;15,234股弃权,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02%。
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23,216,382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81%;85,712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5%;15,234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511,502股同意,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739%;85,712股反对,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59%;15,234股弃权,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02%。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