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
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及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
露的其他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报送证券
监管部门和上交所。
第三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三)公司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等有关各方,以及为
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四)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
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
律法规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尚未披露的法定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本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
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
应当予以披露。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
全面履行。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
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
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
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
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广
东证监局。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本规则规定的相关重大事
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则。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本规则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规则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
书、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等。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公司应
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中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应当严格按照《股
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执行。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
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季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
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预计披露的时间。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应当记载的内容应严格按照中
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
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
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
核,由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
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
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
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二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
的应当预告情形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业绩预告。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当预告情形的,
应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出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
当披露业绩快报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后,最新预计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
的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二十三条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且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
据。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
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应披
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
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
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对重大事项披露时点的要求,及时履行
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
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协调执行本制度,组织和管理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
工作;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常设机构,以及投资者、证券服务机
构等来访的接待机构。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披露等相关事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
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
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三十六条 董事和董事会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
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
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七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除应确保有关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公
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还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
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分管该部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
义务答复董事会秘书关于涉及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
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的组
成部分,纳入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体系。
第四十二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如下工作职责:
(一)负责组织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负责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三)负责根据公司及各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按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四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相关信
息披露的传送、审核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
正、补充、澄清公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四十五条 公司法定公告的界定及具体编制工作由证券事务部负责,但内
容涉及公司相关部门的,各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和协助。
第四十六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证券事务部会同财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
向交易所预约披露时间;
(二)公司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组织相关人员及
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证券事务部负责汇总、整理,形成定期报告初稿;审计与
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
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
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四十七条 临时报告编制、审核、披露流程:
(一)当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触及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规
则》规定的披露事项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及
时报送证券事务部;
(三)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事务部相关人员编制信息披露文件;
(四)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查;
(五)董事会秘书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披露手续。
第四十八条 重大事项的报告、流转、审核、披露流程从《欧派家居集团内
部重大信息报送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
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证券事务部或董事会指定的其
他部门负责编制,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后予以报送。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
应当及时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一条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其他业务部门编制的内部刊物、
通讯,对外宣传、招商、招聘、培训等文件不得使用公司未通过法定渠道披露的
信息。如上述主体拟使用未通过法定渠道披露的信息,应当经证券事务部审核同
意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
密商务信息,若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相关情形,可以
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第五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如触
发《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相关应披露的情形,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
信息。
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五十五条 在实际信息披露业务中,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
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五十六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
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证券事务部妥善归档保管,
包括事项内容、暂缓或豁免原因和依据、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书面保密承诺、
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五十七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
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五十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九条 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知情者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不得泄露公
司的生产经营情况。
第六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
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
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所有重大事件在信息披露之前,有关知情者不得向
新闻界发布消息,也不得在内部刊物上发布消息。
第六十二条 如公司的披露信息有泄露,公司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证监会。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三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下属子、分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
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在有关财务信息披露中的责任,建
立有效的内部审计机构的监督职责、监督范围和监督流程。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
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的除外。
第六十六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
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六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
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
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
处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
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
分。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有冲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