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德化工: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0 16: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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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60     证券简称:同德化工       公告编号:2025-090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近日,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同德化工”)及公
司全资子公司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德爆破”)、同德
科创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科创”)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传票》
【(2025)沪 0101 民初 21557 号】等相关法律文书,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受
理的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租赁”)诉讼本公司
及全资子公司同德爆破、同德科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将于 2025 年 10 月 17
日开庭审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被告一: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市原平经济技术
开发区跨越大道,法定代表人:张云升;
   被告二: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河曲县文笔镇焦尾城大
茂口,法定代表人:张烘;
   被告三: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忻州经济开发区紫檀街
   (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融资回租合同》(编号:L23C3394001)
项下全部剩余租金人民币 55,415,232.42 元、留购款 100.00 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暂计至 2025 年 6 月 17 日的逾期利息人民币
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
   (3)判令原告有权就上述款项对编号为 L23C3394001 的《融资回租合同》
项下全部租赁物折价、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
   (4)判令被告二、三对被告一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上述被
告承担。
   上述款项暂合计人民币 55,467,515.78 元。
   原 告 于 2024 年 6 月 4 日 与 被 告 一 以 纸 质 签 约 的 方 式 签 订 了 编 号 为
L23C3394001 的《融资回租合同》(以下简称:“回租合同”)。回租合同约定
被告一以售后回租形式租赁原告所有的一批设备(详见回租合同附件 2“租赁物
件明细表”)。回租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 8 个月,租期共计 8 期,租金总额共计
人民币(下同)78,405,000 元,留购款 100.00 元等(具体支付计划详见租赁交易
明细表及实际租金支付表)。根据回租合同附件 1《所有权转让协议》约定,上
述租赁物件的所有权自回租合同实际起租之日起由被告一转移至原告。
   同日,被告二、被告三与原告以纸质签约的方式分别签署了编号为
GCL23C3394001-01 的《保证合同》及编号为 GCL23C3394001-02 的《保证合同》,
约定被告二、三为被告一在回租合同项下所有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租金逾
期罚息、其他应付款项等)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上述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被告一向原告交付了合
同约定的物件。原告取得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后将租赁物交付于被告一使用,被告
一向原告出具了《租赁物件接收证书》,确认回租合同中约定的全部租赁物件所
有权属于原告。
  被告一于 2025 年 6 月 11 日出现拖欠租金的情况,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
未按期履约。截止 2025 年 6 月 17 日,被告尚拖欠租金共计 55,415,232.42 元及
相应逾期利息 52,183.36 元未支付,被告二、三作为担保人亦未履行相应的担保
责任,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根据租赁合同及担保
合同等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支付租赁合同项下全部到期未付及未到期租金
并要求被告二、三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综上,原告已如约履行了全部义务,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因此原
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上海市黄浦区人
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诉讼最终结果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
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应诉。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进展,积极配
合司法程序。同时,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
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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