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对外担
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公司财务安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
押及质押等方式的担保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
保。对外担保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的担保、银行承兑
汇票的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级分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至少应当关注涉及对外担保的下列风险:
导致损失。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在提供担保方面的独立决策,
支持并配合公司依法依规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不
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从事违规担保行为的,公司
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拒绝,不得协助、配合、默许。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对外担保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
权限,确保办理对外担保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与对外担保相关
的不相容职责至少包括:
第七条 主要职能机构职责
(1)对被担保单位进行资信调查、评估,并形成书面评估报告;
(2)具体办理担保手续;
(3)在对外担保之后,做好对被担保单位的跟踪、检查、监督工作;
(4)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公司的文件管理工作;
(5)及时按规定向公司法务部门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6)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公司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评估及审批控制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就对外担保进行风险评估,确保对外担保符合国家法律法
规和本公司的担保政策,防范对外担保风险。
就对外担保进行风险评估,至少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要;
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用于担保和第三方担保的资
产及其权利归属等;
评估。
第十条 经审查被担保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按明确的权限进行担保程序审批,审批人应当根据对外担保
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权限审批。
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对外担保。
第十二条 须经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包括下列情形: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产的 30%;
何担保;
交股东会审议的担保。
第十三条 除本制度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经由公司董事会审
议批准。
第十四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按照关联交易内部控制相关规定
处理。
第十五条 被担保人要求变更担保事项的,公司应当重新履行评估与审批程
序。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执行
第十六条 子公司首次向公司申请办理担保的程序:
批签字。
第十七条 对原担保已终止,在原核定担保的额度内,子公司再次向公司申
请办理担保的程序:
批签字。
第十八条 公司原则上不对参股或无产权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如需担保按
权限分别由股东会、董事会作出决议并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代理人批准方可提供担
保。
(1)委托担保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4)企业上年度的年报和当月的财务报表;
(5)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6)被担保人定期向公司财务中心提供财务报告与有关资料,并及时报告
担保事项的实施情况;
(7)其他所需要的资料。
如有反担保的则还必须提供:
(1)反担保有关财产及文件;
(2)反担保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反担保单位上年度的年报和当月的财务报表;
(4)反担保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1)担保的风险评估由财务中心负责收集相关资料并提出意见;
(2)公司按权限分别提交股东会、董事会作出是否同意担保决议;
(3)办理反担保手续(如有);
(4)董事会办公室审核担保合同和其他资料,签署意见;
(5)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代理人审批签署担保合同和担保文件;
(6)公司办公室核查后,加盖公司印章;
(7)被担保一方办理完一切合同手续后,将担保合同和有关担保资料返回
财务中心。
第十九条 对公司办理担保手续,但因故又不需要借款的,被担保方应将已
加盖公司印章的担保合同及有关材料,返回公司做注销处理。
第二十条 对办理最高额担保的,被担保方除将已生效的担保合同返回公司
财务中心外,被担保方在最高额度内每次所签合同均应在合同签订后的 7 个工作
日内返回公司财务中心。
第二十一条 以抵押、质押等形式作出的对外担保或反担保应同时按《担
保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担保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申请担保人同时向多方申请担保的,公司应当与其在担保合
同中明确约定本公司的担保份额,并落实担保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中心利用平时融资洽谈、财务管理、资金管理等业
务对被担保单位进行跟踪了解,定期对担保项目进行跟踪和监督,了解担保项目
的执行、资金的使用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和财务中心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核对担保情况,
便于及时披露担保信息和掌握担保动态。
第二十五条 对履行完毕的担保合同,财务中心应及时索取解除担保责任
的相关凭证。财务中心根据解除担保书面材料注销担保。
第二十六条 财务中心负责收集、整理担保合同协议、互保合同、与担保
合同协议相关的其他合同协议、反担保函或反担保合同协议,以及抵押、质押权
利凭证和有关的原始资料,以及已履行完毕的担保合同等资料,并按被担保单位
建立担保事务台账,详细记录被担保方、金额、期限、用于抵押和质押的物品、
权利和其他有关事项,保证担保项目档案完整、准确,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二十七条 已履行完毕的担保资料,由财务中心统一保管。定期整理并
移交给公司档案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对外担保工作进行一次检查,
形成检查报告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检查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担保的
台账、担保债务总额、担保合同履行情况、反担保情况、需要或可能需要承担担
保责任的情况、存在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持续关注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情况,监督及
评估公司与担保相关的内部控制事宜,并就相关事项做好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
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章 对外担保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参与公司对外担保事宜的任何部门和责任人,均有责任及时
将对外担保的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作出通报,并提供信息披露
所需的文件资料。
第三十二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在担保信息未依法公开披露
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依法或非法知悉公司担保信息的人员,
均负有当然的保密义务,直至该信息依法公开之日,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致的法律
责任。
第六章 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公司董事会视
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有过错的责任人相应的处分。公
司发生违规担保行为的,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应当采取合理、有效措施解除或
者改正违规担保行为,降低公司损失,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并追究有关
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及时偿债,导致公
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追讨、诉讼、财产保全、责令提供
担保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
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
定,无视风险擅自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其他相应处分。
第三十八条 法律规定保证人无须承担的责任,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
责任人擅自决定而使公司承担责任造成损失的,公司给予其相应处分并由其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
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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