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
经理的职责,保障总经理高效、协调、规范地行使职权,保护公司、股东、债权
人、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行政负责人,负责贯彻落实董事会决
议,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经理机构及其任免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并可设副总经理若干人(具体人数由《公司章
程》规定)。由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组成公司总经理班
子。总经理班子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指挥和运作中心。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班子其
他成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
第五条 公司的总经理必须专职,总经理在控股股东及其下属企业中不得担
任除董事、监事外的其他职务。总经理仅在本公司领薪。
第六条 总经理及总经理班子其他成员每届任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连聘可
以连任。
第七条 总经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企业、股东和员工的合
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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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有良好的教育及专业背景,具有必要的经营管理经验,熟悉生产经
营业务和有关经济法规,能胜任公司经营管理;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知人善任,有民主作风、实干精神和开拓
意识;
(四)年富力强,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
总经理班子其他成员的任职资格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班子其他成员: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总经理或总经理班子其他成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第(一)项、第(二)项
情形的,相关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在任职期
间出现上述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
日内解除其职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总经理及总经理班子其他成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辞职
具体程序和办法相关事宜按《公司章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等公司劳
动人事制度及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他类似聘用合同执行。
第十条 总经理及总经理班子其他成员离任由董事会决定是否进行离职审
计。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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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经董事会授权代表公司处理对外事宜和签订包括投资、合作、合资经
营等在内的经济合同;
(九)管理或指导、协调分、子公司的经营工作;
(十)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一)《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非董事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三条 总经理因故暂时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临时授权其他副总经理代行
部分或全部职权,若代职时间较长时(三十个工作日以上时),应提交董事会决
定代理总经理人选。
第四章 总经理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十五条 总经理应当履行以下忠实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一)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得为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
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损害公司利益;
(二)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章程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
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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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
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五)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
取不法利益,离职后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总经理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十六条 总经理执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总经理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总经理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总经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
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总经理应当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公平、公正原则,处理好
与关联企业的关系。
第十九条 总经理应当充分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努力抓好经营管理,积
极开拓市场,全面完成公司经营管理目标,不断提高企业的综合经济效益,确保
公司持续发展,促进公司资产增值。
第二十条 总经理应当做到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应当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
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应当履行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班子其他成员应当主动、积极、有效地行使总经理赋
予的职权,对分管工作负主要责任。本细则有关总经理的责任和义务适用于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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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班子其他成员。
第五章 总经理的机构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按照董事会决定的基本管理制度和授权范围,制订具
体的管理规章,对公司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总经理负责,按总经理授予的职权
各司其职,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班子的具体分工由总经理做出决定。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班子人员在工作中必须紧密配合,相互支持。在紧急
情况下,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而又必须立即决定的问题,可临机处置,但事后
应相互告知,并向总经理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各职能部室、分公司等分别按各自的职能,对公司下属
子公司和分公司进行专业归口管理和协调工作,部室行政负责人对总经理负责。
第二十九条 各分、子公司行政负责人应定期向总经理报告所在部门的经
营管理情况,总经理有对公司所属分、子公司管理或指导、协调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总经理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由总经理班子成员牵头负责的非常
设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对专项工作和有关事务进行协调、研究和处理。
第六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议事事项:
(一)本细则第十一条中所规定的各项事项;
(二)董事会决定需由总经理提出的提案;
(三)有关日常经营、管理、科研活动中的重大问题和业务事项;
(四)《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认为必要的事项;
(五)总经理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上述所有事项经过充分讨论后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总经理做出决定。
第三十二条 参加会议人员(除列席人员和记录员外)在总经理就某一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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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事项做出决定前,有客观、准确、真实地向总经理反映情况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
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
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有关重大管理制度和规章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
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应作记录,记录应载明以下事项:
(一)会议名称、时间、地点;
(二)主持人、出席、列席、记录人员之姓名;
(三)报告事项之案由及决定;
(四)讨论事项之案由、讨论情况及决定;
(五)出席人员要求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应由指定人员担任记录员,总经理办公会议
主持人和记录员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总经理办公会议会议记录为公司重要档
案,由董事会办公室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三十六条 为协调工作,提高议事效率,总经理秉着“精简、高效”的
原则建立以下会议制度:
(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经提前一天
通知后,由总经理班子成员参加会议,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有必要时可扩大至
有关部室负责人参加,讨论和研究本细则第三十一条中规定的各项议事事项。
(二)每月召开一次公司行政例会,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班子成员、各职
能部门的负责人参加,通报上月公司经营管理等计划的执行情况,对今后工作提
出要求。
第三十七条 定期或不定期的召开由有关总经理班子成员负责的专业委
员会或领导小组会议,协调处理有关工作。
第七章 总经理的报告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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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总经理应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自觉接受董事
会的监督、检查。
下列事项总经理应向公司董事会作出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发生重大人身安全事故、设备事故、质量事故及其他对
公司经营、管理、持续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总经理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十条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就公司经营计划的实施情况、股东
会及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
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向董事长报告;报告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进行,并保证其
真实性。
第八章 总经理的奖惩
第四十一条 总经理及总经理班子其他成员的薪酬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四十二条 总经理在经营管理中,忠实履行职责,为公司发展和经济效
益做出贡献,完成董事会制定的年度目标利润等指标,应得到奖励;总经理因经
营管理不善未完成年度经营指标由董事会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四十三条 如果公司董事会的决定不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或不
符合公司的实际,导致总经理无法正常进行生产经营管理,造成总经理不能完成
年度利润指标,总经理对此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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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总经理及总经理班子成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则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有关内容若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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