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锦股份: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资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0 00: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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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筹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经营运作中的筹资行为,加强筹资管理和财务监控,降低筹资成本,有效防范财务
风险,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级控股子公司的筹资行为。本制度所称筹
资,是指公司为了满足生产经营发展需要,通过向外部主体发行股票、债券以及向
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等形式或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内部筹集资金的活动。
  第三条 公司筹资活动应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应考虑企业资金、筹资成本、
资本结构和偿债能力等因素,并至少应当关注涉及筹资活动的下列风险:
欺诈而导致损失。
  第四条 公司的各项筹资活动均需列入公司筹资预算进行管理。
            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发行公司债券、股票的承办部门,负责联络
中介机构、拟定发行公司债券或股票筹资方案和相关文件的准备、起草、归集、协
助申报,并负责相关筹资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董事会办公室同时负责
筹资业务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六条 公司财务中心(财务部)是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有关的筹资活动的
承办部门,负责办理公司银行借款、还款及票据贴现等筹资活动,并负责相关筹资
文件的收集、整理、保管、归档。财务中心(财务部)同时办理所有筹资业务的相
关会计处理、款项收支等相关财务事宜。
  第七条 筹资业务的授权人和执行人、会计记录人之间应相互分离。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财务中心(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与筹资活
动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契约等相关资料。
  第九条 公司负责办理筹资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筹资业务专业知识和良
好的职业道德,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金融业务。
           第三章    发行股票筹资
  第十条 公司发行股票(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和向特定对象发行)由董事会委托
董事会办公室起草方案,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取得证券监管部门的审核同
意后,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开展筹资活动。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组织公司相关部门配合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
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开展发行股票申报文件的准备工作。申报文件的制作和申报过
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
  第十二条 公司对通过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
资金的存放、使用等应严格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债务性筹资
  第十三条 债务性筹资包括发行债券和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等。
  第十四条 公司发行债券由董事会委托董事会办公室和财务中心(财务部)共
同提出方案,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取得有关管理部门的审核同意文件后,
董事会办公室、财务中心(财务部)共同组织公司相关部门配合中介机构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债券发行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中心(财务部)每年年初应编制相关财务预算对公司本年
度负债结构、融资(贷款或授信)种类及形式、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额度等债务性
筹款做出计划安排,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提交总经理、董
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六条 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年度授信额度内,公司和公司控股子公司
管理层负责办理每笔具体融资业务。公司和公司控股子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在年度
预算借款计划之外,需要临时增加借款的,财务中心(财务部)依据综合授信额度
编制银行综合授信、借款审批议案,根据《公司章程》、本制度及公司其他相关规
定提交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七条 公司借款(包括长短期借款、银行承兑汇票等)的办理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以维护公
司利益为首要原则。公司财务中心(财务部)应指定专人建立资金台账,详细记录
各项资金的筹集、运用和本息归还情况,并及时办理借款到期归还、续借申报手续,
避免罚息、拖欠利息和延误借款归还事件的发生。
  第十九条 公司如需提前归还借款,由公司财务中心(财务部)提出申请,经
公司财务总监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从关联方处借款,应依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融资涉及提供担保的,由相应的批准
融资的机构在批准融资的同时,对担保事项进行审批决定,并应遵守公司《对外担
保管理制度》规定。
            第五章      筹资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筹措资金到位后,必须对筹措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和
监督:
途的,必须事先获得该筹资计划批准机构或其授权机构的同意后,才能改变资金的
用途;
防止筹措资金被挤占、挪用、挥霍浪费,具体措施包括对资金支付设定分级批准
权限,审查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对资金项目进行严格的预算控
制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中心(财务部)应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核算
筹资业务的会计科目,对筹资业务进行核算并实施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中心(财务部)要通过有关凭证和账簿,随时掌握各项
需归还筹措资金的借款时间、币种、金额等内容,及时计算利息,按时偿还借款或
债券本息,根据股东会决议及时发放股利。
  第二十五条 发生借款或债券逾期不能归还的情况时,公司财务中心(财务部)
应提前报告不能按期归还的原因,必要时提请公司经营管理层和董事会关注资金状
况,并及时与债权人协商,通报有关情况,申请展期。
  第二十六条 公司监事会负责对公司筹资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根据监事会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安排对公司
筹资业务进行内部审计和监督,加强审查筹资业务各环节所涉及的各类原始凭证的
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审计与监督内容主要包括:
全过程的现象;
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否正确,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筹资活动内部控制薄弱环节,
应要求相关部门加强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报告,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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