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
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充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
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本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
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
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的制度。董事会是公司的信息披露负
责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
(五)所任公司职务、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环节等可以获取
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
(六)公司其他因所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事项信息的知情人员;
(七)重大事项出现时,无法确定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的,最先知悉或者应
当最先知悉该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义务人。
第二章 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交易事项,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
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对
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
使用协议;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
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提供财务资助(含有
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其它证券交易所认定的重要交易。
(三)发生或拟发生关联交易事项,包括:前款所述交易事项;购买原材料、
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在关联人财
务公司存贷款;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
项。
(四)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基建技改项目的立项、变更等。
(六)业绩预告和业绩预告的修正。
(七)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八)公司股票交易的异常波动。
(九)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事项。
(十)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十一)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十二)公司出现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包括: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
重大损失;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
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
法责令关闭;公司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
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
被抵押、质押;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
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
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及出现其他无法履
行职责的情况。
(十三)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
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
大变化;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优先股、公司债权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
外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的董事、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
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
化等);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
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四)其他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
第五条 发生前条所列重要事项时,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提供的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包括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
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重要事项所涉及的协议书或意向书(如有);
(三)重要事项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或法律文书(如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如有)。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报告标准
第六条 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重大交易事项的报告标准为: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
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在计算交易金额时,应当
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
第七条 关联交易事项的报告标准:
(一)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或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以
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或市值 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第八条 诉讼或仲裁、对外担保、行政处罚、对外捐赠及生产事故等事项无
论金额大小都必须报告。
第九条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
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 12 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第十条 股份减持
(一)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大股东以外的股东减持所
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或其他需要披露减持计划股份的,应当在计划卖
出股份的 18 个交易日前向董事会秘书书面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
满前离职的,仍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对其股份减持的其他规定并履行减持股份的报告义务。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
份总数 1%的,须在该事实发生之日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书面报告。
(三)大股东的股权被质押的,该股东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第一时间向董
事会秘书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重大交易事项虽未达到第六条规定的标准,但报告人根据判断可
能会对公司和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也应当报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规定的其他不涉及金额的重大信息,均应当按本制度要求
进行报告。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第一时间报告制度。
第十四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职责包括:
(一)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提交报告;
(三)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五)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第十五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传递程序:
(一)公司各下属部门、下属子公司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发生或
拟发生第一时间向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书面报告;
(二)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实时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准备
相关材料,并对报告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签字确认;
(三)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须于第一时间将签字确认后的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及相关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评估;
(四)董事会秘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
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六条 当本制度第四条所列事项触及下列时点时,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
任人应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进行书面报告,并保证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一)公司各下属部门或下属子公司拟将重要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拟就该重要事项进行协商或谈判时;
(三)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及其他知情人员知道或应该知道该重要事项
时。
第十七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书面报告已披
露重要事项的进展情况,包括:
(一)董事会决议和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要事项与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书的,应第一时间报
告意向书或协议书主要内容,或者已签署的意向书或协议书发生重大变更甚至被
解除、终止的,应第一时间报告相关情况及原因;
(三)重要事项涉及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批准
或否决情况;
(四)重要事项涉及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逾期付款的原
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要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有关交
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
当第一时间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
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要事项涉及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八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根据本制度、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及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全面履行公司内部信息报告职责,以保证公司及董事
会秘书能够及时、准确、完整、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
告责任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
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
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下属子公司、各下
属部门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
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网站、宣传性资料的内容不得涉及公司未公开披露的重大
信息。公司内刊资料涉及未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的,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防止对
外泄漏。如内刊、网站、宣传等资料刊登前无法确认其内容是否涉及公司未公开
重大信息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确认。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刊登应披露的信息,但在其他公共传媒
披露的信息不得早于在《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该信
息的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二十四条 对因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第一时间上报或报告失
实的,公司将追究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
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
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视情况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员相关处罚,包括
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经济处罚、解除其职务、解除劳动合同等,并且可以
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本制度所称“第
一时间”是指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获悉拟报告重大信息的当天;本制度所称
“大股东”,即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
所使用的术语与《上市规则》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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