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
平,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
与监督,明确董事会秘书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浙江卓锦环
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与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联络人。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职
责。
第三条 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
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
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二章 选任
第五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 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 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科创公司董事会秘书;
(五) 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
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
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五条执行。
第八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提交相关资料,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
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 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四) 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
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
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辞任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
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3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披露。
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
月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
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履职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负责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包括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保密工作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事宜,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 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
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 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及
时披露或澄清;
(四) 组织筹备并列席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
(五) 协助董事会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
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以及承担社会责任;
(六)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
制;
(七) 负责股权管理事务,包括保管股东持股资料,办理限售股相关事项,督
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等;
(八) 协助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再融资或者
并购重组事务;
(九) 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十) 提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作出或可能作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
示,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一) 《公司法》《证券法》及相关监管机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
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财务负
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行
为。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
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
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重大事项的,应当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
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期期间及离
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
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细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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