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津贴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促使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
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与管理,保证公司独立董事能够更好地开展工作,认真履行
各项职责,依据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聘请的,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
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津贴原则:津贴水平综合考虑独立董事的工作任务、责任等。
第四条 津贴标准:独立董事津贴为每人每年津贴 10 万元。
第五条 独立董事津贴标准为税前标准,按季度发放,由公司统一按个人所
得税标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津贴自独立董事经股东会批准任职当月起计算。独立
董事因换届、改选、任职期满、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职时间和
履职考核情况予以发放津贴。
第七条 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会议的差旅费以及按《公司章
程》等有关制度行使职权所需费用,均由公司据实报销。费用报销由独立董事本
人在公司报销凭证签字确认后,经公司财务负责人签批、董事长签字后办理支付。
第八条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享有其他福利待遇。独立董事不得从公
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处取得其他利益。
第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给公司或其他第三方造成损失
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公司有权扣发其独立董事津贴。
第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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