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锦股份: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0 00: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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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保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进一步规范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
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露内幕信息,进行
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
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
露的具体工作机构,负责内幕信息的具体登记、备案、汇总工作。董事长与董事
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
的内容。
  第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子公司)及
公司能够对其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
公司尚未在信息披露指定报刊及其开办的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媒体正式
披露的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下列重大事件:
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无效;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取足额坏账准备;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
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可能对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下列重大事件: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规定的,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
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管理
  第八条 内幕信息的存续期间为该内幕信息形成之日起至该内幕信息被依法
公开披露之日,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
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
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签字确认。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定期(每年一次)检查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交易情况,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及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自记录
(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二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
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
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
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八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一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
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
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
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
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
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
按照本制度第八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
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
确认。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
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
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
  第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加强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培训,确保有关人
员明确自身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明确内部报告义务、报告程序。内幕信息知
情人应在获悉内幕信息的同时,告知董事会办公室,及时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履行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中心)、各分支机构、
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
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并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公开
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
措施,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范围控制在最小。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的知情者范围控制在最小。
  第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和支配地位要
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在部门(中心)内部流转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征得部
门(中心)负责人同意。
  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中心)之间流转时,应经内幕信息原持有部门(中心)
及内幕信息流出部门(中心)分管负责人同意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方可流转到其
他部门(中心)。
  第二十一条 公司通过与有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发出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及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等事项。
           第五章 内幕信息人的交易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禁止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
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应适
用《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浙江
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制度》。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
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
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中心)、各分支机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
制度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解除
劳动合同等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于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公司将视情况提示风险,
并依据合同规定终止合作。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
提请证券监管部门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修改时亦同。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所在单位、
      内幕信息知   身份证号码或                        知悉内
                       部门,职务   与公司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内   内幕信息   登记时
序号    情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                        幕信息                               登记人
                       或岗位(如   的关系   信息时间         信息方式     容     所处阶段    间
        名称      代码                           地点
                        有)
                                                   注2     注3      注4          注5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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