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海华: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0 00: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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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
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公司价
值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和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
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为:公司股东(包括现时的股东和潜在的股
东)、基金等投资机构、证券分析师、财经媒体、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的境内外
相关人员或机构。如无特别说明,本制度所称的投资者为上述人员或机构的总称。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
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
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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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
中国投资者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
股东会、业绩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线上/线下方
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
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公司可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
商。
  第七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及电子邮箱等,并安排专
人对咨询电话进行接听,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
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八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时,除应当按照上市规
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
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避免对投资者造成误导。公司董事长、总裁、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第九条 《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为公司的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
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需披露的信息,将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公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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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
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
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
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
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做好信息隔离,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
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
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业绩说明
会,一般情况下,公司参与业绩说明会的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总裁)、 财
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公
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说明业绩说明会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
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业绩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
行。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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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
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文字、视频、语
音等形式。
  第十八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
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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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
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
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
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
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上述人员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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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
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等情况。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
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
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证 e 互
动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会、
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
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
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或不一致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进行修改和解释。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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