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工作管理,加强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
量,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要求
披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按照
相关要求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上交所”)。
第三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和要求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
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内幕信息依法披
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
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
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
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五条 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
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
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
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
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
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交所的
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
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
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内容和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
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
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
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
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
而当然免除。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
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董
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九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
制定。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则》
《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上述临时报告的标准及要求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规则》
《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事件包
括但不局限于:
(一)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
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二)公司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
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三)公司的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四)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五)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或者依法进
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六)涉及公司的仲裁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八)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九)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一)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十三)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六)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七)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八)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九)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一)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二)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三)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四)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
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
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在第一时间立即
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
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披露临时报告或重大事项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
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
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
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
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
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四)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
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
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
重大事件,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五)公司证券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时,
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本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纪
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
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
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
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
会秘书的工作。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等,有权了解公司的财
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
会议,应当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得到有关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公司董事
会秘书应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重要会议,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提
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的具体事宜,证券事务代表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协助其开展工作。证券事务
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上交所赋予的职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
宜,并承担相应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
事会秘书的职责。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专门机构。公司
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
的负责人,对提供的信息披露基础资料负直接责任。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
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为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设立专门的文字档
案和电子档案,档案的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经营情况、财务
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
所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
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公司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
公司未披露信息。除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外,任何人在未
经董事会秘书同意并经董事会办公室事先安排的情况下,不得随意回答他人的咨
询、采访或以其他方式披露信息,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信息披露相关程序及披露媒体
第三十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
料和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
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三十一条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披露前应严格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审议程
序,包括但不限于:
(一)提供信息的各子公司、部门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办公室按照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及时组织汇总各子公司、
各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撰写信息披露文稿;
(三)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董事长审批同意;
(五)通过上交所公司网上业务专区和上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稿
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上交所。
第三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媒体为符合《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
定条件的媒体。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
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
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
公告。公司应采取措施,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遇有不适合刊登的信息时,
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六章 保密措施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
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
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
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衍生品交易价格。
第三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本系统的信
息交流,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三十七条 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参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召开的会议上的发言和书面材料以及对涉及公开信息但尚未在指定媒体上披露
等内容,又无法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
保密要求。公司正常的工作会议,对本制度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与会人员有保
密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本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公司信息披
露指定媒体。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行政
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本制度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