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力: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实施细则(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0 00: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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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 9 月 9 日修订)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保护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与风险
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等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五名董事组成且审计
与风险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
立董事占多数,独立董事委员中须至少有一名为专业会计人士。董事
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
之一以上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
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为会计专业人士,在
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作为董事会董事的任
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
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三条、
第四条及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
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
  (五)审核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六)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核;
  (七)督导内部审计、风险、内控、合规制度的制订及实施,并
对相关制度及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八)指导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合规管理体系和
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
  (九)对公司审计机构和体系的完整性及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估
和督导;
  (十)审核年度审计计划和重点审计任务,经董事会批准后督促
落实,研究重大审计结论和整改工作,推动审计成果运用;
 (十一)审核聘任或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负
责人人选;
 (十二)对公司法治建设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十三)负责行使《公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职权,以及其他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对于前款第(一)(四)(五)(六)(十一)项应当经审计与
风险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
事会未采纳的,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
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公司内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公司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
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公司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
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
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
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
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除紧急事项外,会议召开前
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
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委员享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必要
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
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
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委员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
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回避表决,并不得代理其他委员
行使表决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实施细则(SEP-02.01.01.11-A072024)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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