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力: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0 00: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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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 9 月 9 日修订)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产
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
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审查并提出建
议。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董
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担任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条及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选和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
     法律顾问、证券事务代表及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进行审核并
     提出建议;
  (五)就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前款第(四)项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
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执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向股
东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时,须先将董事候选人资料提交提名委员会,由提名委员会
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向股东会提出建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二分
之一以上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除紧急事项外,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
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
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委
员享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提名委员会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SEP-02.01.01.11-A052024)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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