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 9 月 9 日修订)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考核管理制
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电力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计划与方案,
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
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
之一以上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
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
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作为董事会董事的任
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
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实施细则第四条、
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
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
要性以及其他相关公司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审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经营业绩考评;
(三)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负责审核公司年度职工薪酬决算结果及预算方案;
(五)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六)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
划;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
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分配方案须经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
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
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定公司薪酬分配计划或方案的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
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除紧急事
项外,会议应于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
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委员享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负担。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薪酬
与考核议题时,当事人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薪酬计划或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
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实施细则(SEP-02.01.01.11-A062024)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