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工股份: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0 00:15:55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扫描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
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扫描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8 月 23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的《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
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并且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法律意见书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与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提前 15 日以公告方
式向全体股东发出了通知。
           《会议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会议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和议案、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以及出席会议的方式等
内容,其中,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9 月 2 日。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与提案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方式。
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流通股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9 日 9:15-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时如期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符合《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一)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统
计资料及验证文件,以及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经
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 132 名,代表股份总数为 77,508,4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7668%。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
股东符合资格。
  (二)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除公司股东外,以现场或通过视频等通讯出席
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上述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
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在现场会议表决之前宣布了现
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所公告的
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公司法》
                                 《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法律意见书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该等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推举了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表决结果进行清点,符合《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表决结果
  根据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上证所信息网络
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76,526,71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76,547,63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76,547,63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76,539,63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76,512,7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76,524,34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76,524,78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76,529,01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8)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76,523,01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上述议案
表决程序和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神工股份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