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锐: 债务性融资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0 00: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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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科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北京科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本结构,
防控财务风险,提高资金边际贡献率,规范债务性融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科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债务性融资,是指公司通过直接市场债务融资方式和通
过间接市场债务融资方式融入资金的活动。
  直接市场债务融资方式,是指通过发行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非金融企业债
务融资工具等直接向资金方融资的方式。
  间接市场债务融资方式,是指向银行和非银金融机构融资的方式。银行融资
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并购贷款、项目贷款、票据(信用证)开具、贴现(兑付)
等;非银金融机构融资包括融资租赁、信托借款、保险公司债权投资计划等。
  第三条   融资管理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
  (二)集团集中管控、各单位分级负责,各单位的融资应事先提报公司审批。
  (三)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及行业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低成本融资。
  (四)兼顾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权衡资本结构对公司稳定性、再融资或资
     本运作可能带来的影响。
  (五)从整体经济效益出发,严格控制融资规模,融资规模必须与企业资产
     规模、经营活动实际需求、资产负债水平、偿债能力等相适应。以满
     足公司经营资金需要为宜,慎重考虑偿债能力,控制融资风险。
  (六)实行预算管理,按照预算管理办法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并表范围内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其授权机构为融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
限范围内,对融资事项做出决策。
  第六条   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负责注册
和监管的融资业务,公司证券部门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债券融资活动
的具体工作;负责融资事务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七条   除证券部门融资业务之外的其他各类融资业务,公司财务部为归口
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融资预算;编制融资计划;组织借款申请与审批;提出
资金贷款、票据融资、贴现、融资租赁、信托借款、保险公司债权投资计划、发
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融资业务申请;管理和监督融资的使用和归还;监
督和评估借款过程并编制融资分析报告。
  第八条   公司相关各部门在归口管理部门的组织下,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第九条   公司审计法务部门为监督部门,负责融资业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为本单位融资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在公司财务部
门和证券部门的专业指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拟定本单位的融资预算、申请、方案
等提报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批;组织和实施本单位的融资活动;本单位融资管
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及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融资岗位责任制,明确职责分工,确
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融资管理的不相容岗位包括:融资方案的拟订与决策;融资合同审核和签署;
融资业务的执行与检查。
              第三章 融资管理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及各单位财务部编制年度融资预算,经批准后,融资预算作
为融资业务执行依据,超预算融资应按预算管理制度规定报批。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生产经营状况、投资
计划及公司当前的资金状况,对公司的资金需求及融资风险进行预测和分析,选
择合适的融资方式、融资对象等,制定年度融资计划。
  第十四条   年度融资计划报公司财务总监审核,总经理复核后,提交公司决
策机构审批。
  第十五条   各单位有融资需求时,应提交融资申请。年度融资计划内的融资
申请,公司财务部审核,财务总监审批;年度融资计划外的融资申请,按照预算
外审批流程办理。
  融资申请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提供融资的机构名称;
  (二)融资工具类型;
  (三)拟融资的金额、期限、融资成本;
  (四)融资获得资金的用途;
  (五)为融资提供担保的机构(如有);
  (六)其他相关内容。
  如融资申请中涉及需公司或各单位提供对外担保的,需同时根据公司《对外
担保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提交担保申请书等资料并履行审议程序。未经公司
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
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十六条   公司及各单位融资必须签署融资合同,合同的签署应按照公司合
同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公司及各单位办理融资租赁业务,应同时按照参照公司设备资产
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融资租赁资产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证券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草拟发行债券的提案及初步发行方
案,按规定逐级报批。发行方案的内容应包括融资规模、融资用途、融资期限、
融资利率等要素。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债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请符合相关要求的专
业服务机构,由公司证券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配合专业服务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取得融资后,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按照融资合同约定
定期计算和支付利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建立《融资管理台账》,根据融资发生情况对
融资种类、金额、期限、利率、合同(或协议)编号、还本付息情况等信息逐笔
进行登记,经财务部负责人审核后,按月上报公司财务总监。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在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将包括
相关合同在内的借款材料报公司财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各单位应按相关融资合同约定按期还本付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每年 1 月 31 日前编制《融资分析报告》,经财务
部负责人审核,财务总监审定后,报公司主要领导。
            第四章 重大事项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各单位的融资活动应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司法》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
司证券部,以便及时对外披露。
                第五章 监督和罚则
  第二十七条   公司审计法务部门负责对公司及各单位融资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审计法务部门依法依规对融资活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审
计和检查,包括并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融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
  (二)融资业务授权审批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融资方案的合法性和效益性。
  (四)融资活动有关的批准文件、合同、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签署和保管
情况。
  (五)融资业务核算情况。
  (六)融资使用情况和归还情况。
  (七)融资业务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九条   审计法务部门应出具审计报告,报告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
处理意见和整改建议,督促及时改进完善。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制度办理融资业务造成经济损失的,将追究直接责任人
及其直接领导的经济责任和管理责任。触犯法律法规的,将报送有关司法机关追
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
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科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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