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罗
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
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
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8 月 21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2025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2025 年半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回购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
案》《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其中逐项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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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
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关联交
易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
<累积投票制度>的议案》)及《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议案》,决定于 2025 年 9 月 9 日(星期二)15:00 召开本次股东会。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5 年 8 月 23 日 在 《 证 券 时 报 》 以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本次股东会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
东会的基本情况、股权登记日、会议日期、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股东出席会议的方式、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
操作流程等事项。根据该通知,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9 日(星期二)15:00
召开本次股东会。
网络投票具体时间为: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9 日(星期二)15:00 在上海市普陀区同普路 339
弄 3 号楼公司 18F 会议室召开,召开时间、地点与《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38 号)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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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2025 年 9 月 2 日收市后的股东名册,本次
股东会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834,092,481 股。
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进行的查验,本次股东会现场出席股东的资格合法
有效。
票统计结果,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表共计 15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89,279,1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4.6819%。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共计 151 名,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 23,576,2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266%。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并表决了以下议案:
(1)《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7,869,1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9%。
(2)《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7,653,0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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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其中逐项表决了如下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68,376,3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4%。
表决情况:同意 268,331,3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2%。
表决情况:同意 268,324,2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7%。
表决情况:同意 268,370,0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7%。
表决情况:同意 268,353,5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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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8%。
表决情况:同意 268,366,2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0%。
表决情况:同意 268,323,2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9%。
表决情况:同意 268,355,3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9%。
经本所律师核验,以上议案与本次股东会通知所列的议案一致,不存在会
议现场修改议案、提出临时提案及对该等提案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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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果。
东进行了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召集和召
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结尾和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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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结 尾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二五年九月九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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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江舟 金 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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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梦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