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泰和泰证字[2025]STXC-02 号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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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证字[2025]STXC-02 号
致: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许军利律师、殷庆莉律师对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1 号》”)、
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
见书。
本所仅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本所对我国现行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
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
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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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5 年 8 月 22 日召开的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于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议室(一)举行,公司董事长汪坤明主持;网络投票于 2025 年 9 月 9 日进行,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本次股东
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监管指引第 1 号》、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
权代表共计 41 人,均为 2025 年 9 月 3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代表股份 76,779,329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66,953,997 股(已剔除截止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账户中已
回购的股份数量,下同)的 45.9883%。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3 人,代表股份 72,550,7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股份 4,228,6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66,953,997 股的 2.5328%。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符
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监管指引第 1 号》、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
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系统,股东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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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已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进行认证,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监管指引第 1 号》、
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网络投票的公告、表决方式和表决
结果的统计均合法有效。
四、关于新提案的提出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五、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与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根据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
点、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表决
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总股本并修订〈公
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6,583,345 股,反对 195,984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47%,超
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425,545 股,反对 195,984 股,弃权
(二)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需经股东大会审议的治理制
度的议案》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6,615,538 股,反对 163,791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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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66%,超
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6,615,538 股,反对 163,791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66%,超
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6,615,538 股,反对 163,791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66%,超
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6,614,938 股,反对 164,391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58%,超
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6,614,517 股,反对 164,812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53%,超
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6,615,538 股,反对 163,791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66%,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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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6,615,538 股,反对 163,791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66%,超
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
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6,615,538 股,反对 163,791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66%,超
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
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6,614,938 股,反对 164,391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58%,超
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
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6,330,488 股,反对 448,841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54%,超
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
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6,615,538 股,反对 163,791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66%,超
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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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6,615,538 股,反对 163,791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66%,超
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
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6,615,538 股,反对 163,791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66%,超
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监管指引第 1 号》、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监管指引第 1 号》、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