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源煤业: 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关于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0 00: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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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豫章股字[2025]第 003 号
中国·江西·南昌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世贸路 138 号宏创发展中心 11 楼
邮编 330038
电 话 ( Tel) : ( 0791) -86617668
传 真 ( Fax) : ( 0791) -86631116
                    二〇二五年九月
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关于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豫章股字[2025]第 003 号
致: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的
规定,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陈星杰
律师、彭素涵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9 日召开的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
文件,听取了公司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有关文
件和所作的陈述及说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会议的审议事
项和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股东
大会有关议案的内容及议案中所涉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事宜
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
用途。
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于变更公司名称、变更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证券简
称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公
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和《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发布了《安源煤
业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会议
的会议召开方式、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
记办法、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1)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9 日 14:00 在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火炬大街 188 号公司 10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
内容。
   (2)网络投票系统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
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9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
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日的 9:15-15:00。
内容与公司公告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 4 人,其中江西钨业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389,486,09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9.34%。其他
出席股东大会的三名股东仍然采用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会议决议事项进行表决。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全部股东及代理人,均为 2025 年 9 月 4 日上海证券
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
东或其代理人,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信息服务系统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
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 1,054 名,代表股份 74,581,47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统按规定进行认证。
  经验证,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
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相应资格,
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有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符合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新提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临时提案的事宜。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和表决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以下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
逐项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表决票清点程序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表决票进行清点和统计
  (二)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现场投
票结束后,公司将现场表决结果上传至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信息服务平台,
其后再从该信息服务平台下载现场与网络投票合并表决结果。根据合并的表决结
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果,确认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提案获得通过。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
参与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以现场记名投
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现场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
行监票,当场确认表决结果,按规定上传至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信息服务平
台,并从该平台下载现场与网络投票合并表决结果,会议议案均获得了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和表决程序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和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两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本所存档。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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