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峰电子: 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9月修订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0 00:0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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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
议事方法和程序,保证董事会工作效率,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应当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股东会的决
议,履行职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是股东会的常设机构,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下设证券投资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证券投资部受董事会秘书领
导,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四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职工代表董事 1 名。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
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
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第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事主持。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召集和召开
  第八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应当通过董事会
秘书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
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
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
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内容明确、材料充分的书面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
将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出、传真、邮件(含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
事。
  因情况紧急或有其他特殊事由,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
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三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充分征求
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
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
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并做好相应
记录。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
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
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代理事项;
  (三) 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四) 委托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七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
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
董事的委托;
  (三)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
对或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做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
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
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
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
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和决议
  第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
确的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公司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
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
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
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证券投资部、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
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
表决。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计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二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
票,交董事会秘书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
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三条   除本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
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
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
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
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
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 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 《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
联关系而需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
越权形成决议。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
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二十七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
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
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公告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
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二十九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
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
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工作人员对会议召
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
决议记录。
  第三十一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
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三十二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
议记录和决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
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
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
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
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的决议由董事会执行或监督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第三十六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
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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