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安泰达证字[2025]第 0131 号
致: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
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安泰达
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
本所律师潘平、李辉(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召集、召开过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的合法性,现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上披露。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于 2025 年 8 月 23 日发布。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通知及议案披露,距 2025 年 9 月 9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超过 15 日通知期限。
份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
投票结果为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9 日 14 时 30 分在安徽省
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铜峰工业园公司办公楼一楼二号接待室召开。公司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
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公司
股东既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
第 1 页 共 4页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上午 9:
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过程、通知期限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真实、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份 147,157,257 股,为有效表决权票。经查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
人资格合法有效。
的股东共计 22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53,883,191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4.3984%。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身份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关人员在会议中做出的意
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董事长黄明强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1.《关
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2.00《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
的议案》、2.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2.02《关于修订《董
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2.03《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3.
《关于法定盈余公积弥补亏损的议案》。上列各议案,议案 1.为特别决议议案,
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包括本数)以上通过为有效,
其他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包括本数)以上通过为有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为 1、2、3,各项
议案无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及结果。
第 2 页 共 4页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统计后的表决结果, 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已获得本次股东大会表决
通过。
经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其通知、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及决议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第 3 页 共 4页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 4 页 共 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