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22 证券简称:纳睿雷达 公告编号:2025-064 号
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05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公司2025 年 5 月 9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
董事会进行 2025 年度中期分红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下,可
以制定并实施具体的 2025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享有股东
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授权,董事会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可以制定实
施中期分红方案,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拟以实施
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公司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5 元(含税),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
股。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
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
司拟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截至目前,以公司总股本 302,995,606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息)参考价格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
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指
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每股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不送红股,
故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即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302,617,300×0.05)÷302,995,606=0.0499 元/股(保留四位小数)。
综上,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499)÷(1+0)=前收盘价
格-0.0499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2)除自行发放对象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
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珠海加中通科技有限公司、刘世良、刘素红、刘
素心、珠海纳睿达成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财税
〔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
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
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
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5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5 元。待其
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
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
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
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
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
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币 0.045 元;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
算。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
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
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4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
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
自行办理。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
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
人民币 0.04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
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
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宜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56-5521188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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