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毛: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2025年半年度持续督导意见(渝富控股)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0 00: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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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
(渝富控股取得机电集团 80%股权)
财务顾问: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
              财务顾问声明
  本财务顾问接受渝富控股委托,担任渝富控股本次权益变动的财务顾问。根
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西南证券本着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精神,自上海三毛公告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至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的 12
个月止,对上述事项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通过日常沟通并结合上市公司《2025 年半年度报告》,本财务顾问出具本持
续督导期的持续督导意见如下:
  (一)本意见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基于的假设前提是上述资
料和意见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财务
顾问未对上述资料和意见作出任何承诺或保证。
  (二)本意见不构成对上海三毛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意见所做出
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
工作程序,旨在就本持续督导期发表意见,发表意见的内容仅限本意见正文所列
内容,除非中国证监会另有要求,并不对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方面发表意
见。
  (四)本财务顾问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意见中列
载的信息和对本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五)本财务顾问重点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上海三毛以及其他机构就本次权
益变动发布的相关公告。
                       释义
  本持续督导意见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
本持续督导意见/本意见     指   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 2025 年半年度持续
                    督导意见》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指
                    告书》
上市公司/上海三毛       指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重庆市国资委    指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信息披露义务人/渝富控股    指   重庆渝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机电集团            指   重庆机电控股(集团)公司
轻纺集团            指   重庆轻纺控股(集团)公司
                    渝富控股通过增资及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方式合计取
                    得机电集团 80%的股权,从而间接支配上海三毛 25.95%
权益变动/本次权益变动     指   的表决权。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海三毛控股股东和
                    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上海三毛的控股股东仍为轻纺集
                    团,实际控制人仍为重庆市国资委。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半年度
                    报告》
公司章程            指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西南证券/财务顾问/本财务
                指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顾问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持续督导意见中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一、上市公司权益变动情况及标的股份过户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为深化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增强国企战略协同、业务协同,促进国
企高质量发展,2025 年 2 月 26 日,渝富控股通过增资及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方
式合计取得机电集团 80%的股权。
  本次权益变动实施前,渝富控股出资轻纺集团 144,000 万元,占轻纺集团注
册资本的比例 80.00%,轻纺集团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52,158,943 股股份,占上市
公司总股本比例 25.95%。轻纺集团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重庆市国资委为上市
公司实际控制人。
的股东,与轻纺集团、机电集团签订《托管协议》,将轻纺集团委托给机电集团
管理,行使除股东收益权和托管标的股权处置权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会权利/职
权,并履行相关股东及股东会义务。
  综上所述,本次权益变动实施前,渝富控股因将轻纺集团委托机电集团管理,
不能支配上市公司的表决权。因受托管理轻纺集团,机电集团能够通过轻纺集团
间接支配上市公司 25.95%的表决权。上海三毛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渝富控股合计取得机电集团 80%的股权,机电集团的
控股股东将由重庆市国资委变更为渝富控股,渝富控股能够通过机电集团间接支
配上海三毛 25.95%的表决权。上海三毛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海三毛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上海三毛
的控股股东仍为轻纺集团,实际控制人仍为重庆市国资委。
  (二)标的股份过户情况
  截至本意见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工商变更已办理完毕。
  (三)本次权益变动公告情况
关于控股股东上层股权结构发生变动暨涉及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上海三
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
务所关于<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法律意见》
等相关公告文件。
关于控股股东上层股权结构变动的进展公告》。
关于控股股东上层股权结构变化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后续事项
团。同时,重庆市国资委将所持轻纺集团 20%股权无偿划转给机电集团。具体内
容详见上海三毛于 2025 年 3 月 1 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发布的《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
                       (公告编号:临 2025-008)。
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暨<托管协议>解除的提示性公告》
   上述股权划转后,机电集团将直接持有轻纺集团 100%股权,重庆市国资委、
渝富控股、机电集团、轻纺集团签订的《托管协议》解除,上海三毛的股权控制
关系如下:
   股权划转完成后,机电集团由受托管理轻纺集团,变为直接持有轻纺集团
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上海三毛的控股股东仍为轻纺集团,实际控制人
仍为重庆市国资委。上述股权划转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三毛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披露的《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公告编号:
临 2025-025)。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无偿划转协议》,约定将其持有的上海三毛 52,158,943 股 A 股
股份无偿划转给机电集团,占上海三毛总股本的比例为 25.95%。权益变动完成
后,机电集团直接持有上海三毛 52,158,943 股 A 股股份,成为上海三毛的控股
股东,轻纺集团不再持有上海三毛股份。具体内容详见上海三毛于 2025 年 6 月
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5-028)。上述事项于 2025 年 8 月 20 日完成证券
过户登记手续,具体内容详见上海三毛于 2025 年 8 月 21 日披露的《上海三毛企
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变更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
临 2025-044)。
   上述事项完成后,上海三毛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五)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及时签署相关协议、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程序,并
依法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情况
   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已建立了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规范的内
部控制制度。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独立运作,未发现其存在违反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相关规定的情形。信息
披露义务人依法行使对上市公司的权益、履行义务,未发现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公开承诺的情况
   (一)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减少和规范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出具《关于减
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充分尊重上海三毛的独立法人地位,
保障上海三毛的独立经营、自主决策。
控制的企业之间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对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
交易,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定交易价格,并依法签订协议,履
行合法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及上海三毛公司章程规定履
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海三毛及广大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
行为,不要求上海三毛及其控制的企业向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任
何形式的违规担保。
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在股东大会对涉及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
业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三毛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的法律责任。”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违反上
述承诺的情形。
  (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规范及避免同业竞争问题,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
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主动从事任何与上海三毛构成竞
争的业务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如果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得到任何
从事竞争业务的机会,应立即书面通知上海三毛,并尽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合理
和公平的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上海三毛,上海三毛享有优先权。如果上海三毛
认为该商业机会适合上海三毛并行使优先权,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的其他公
司将尽最大努力促使上海三毛获得该等商业机会。
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从事的业务与上海三毛存在相同或类似业务
的,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将确保上海三毛享有充分的决策权,在
上海三毛认为该等业务注入时机已经成熟时,及时以合法及适当的方式将其注入
上海三毛。
的法律责任。”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违反上
述承诺的情形。
  (三)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为了保护上市公司的合法利益,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运作,维护广大投资者
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出具《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
性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1、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业务、机构、财务等
方面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完全分开,上市公司的人员、资产、业务、
机构、财务独立。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业务、
机构、财务等方面丧失独立性的潜在风险。
的要求,平等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股东地位谋取不当利益,做
到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业务、机构、财务
方面完全分开,不从事任何影响上市公司人员独立、资产独立完整、业务独立、
机构独立、财务独立的行为,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上市
公司在人员、资产、业务、机构和财务等方面的独立性。
失的,本公司将对由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做出全面、及时和足额的赔偿,
并保证积极消除由此造成的任何不利影响。”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违反上
述承诺的情形。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计划落实情况
  自上市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告以来,相关后续计划落实情况如下:
  (一)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
调整。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 12 个
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未来
根据产业协同或者业务需要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改变上市公
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
  (二)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业务处置或重组计划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及上
市公司已公告的情形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 12 个月内
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重大
计划,也没有促使上市公司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大重组计划。如未来根据上市公
司的实际需要发生前述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
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对上市公司
及其控制的企业的资产和业务进行重大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或进行
重大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计划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
在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计划或建议,信息披露义务人
及其所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之间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不存在
任何合同或者默契。如未来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需要对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
员组成进行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
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因上市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届满,上市公司决定对董事会进行换届选举。根
据上市公司相关公告,本次换届情况如下:
  (1)董事会换届选举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
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
届选举暨提名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选举吴重晖、方果、何
贵云为上市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杨克泉、张勇、刘志强为上市公司
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珽为上市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
  (2)选举董事长
《关于选举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同意选举吴重晖先生为上市公
司第十二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自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第十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因上市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上市公司董事会决定重新聘任。根
据上市公司相关公告,本次聘任情况如下:
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
财务总监的议案》。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聘任方果先生为上市公司总经理,续聘何
贵云先生为上市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前述人员任期自第十二届董事会第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均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除上述人员变更外,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不存在其他董事会和高级管
理人员变更情况。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
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如未来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需要进行相应
修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议案》,对《公司章程》
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2025 年 8 月 1 日,上市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自 2025 年 8 月 1 日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起生效。具体修订情况详见《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取消监事会及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25-033)及《公司章程》。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的相
关修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了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
在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做出重大变动的计划。如未来根据上市公司的实
际需要制定和实施对其现有员工聘用做出重大变动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
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对上市公司
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计划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
在对上市公司的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未来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需要
制定和实施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议案》,对《公司章程》
中包括利润分配政策在内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2025 年 8 月 1 日,上市公司召
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具体修订情况详见《上
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取消监事会及修订部分
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5-033)及《公司章程》。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本次分红政策调整严
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了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
在其他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如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
根据其自身及上市公司的发展需要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结构进行调整,信息
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对上市公司
的业务和组织结构进行重大调整。
  综上,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违反其已公告的后续计划的
情形。
五、提供担保或借款等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披露的《2025 年半年度报告》等公告文件、信息披露义务人出
具的相关说明,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未发现上市公司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
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或者借款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六、权益变动中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履行情况
  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中,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其他约定义务,因此信息披露
义务人不存在未履行其他约定义务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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