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
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
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特设
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
和本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或个人干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5 名董事组成,其中有一名以上的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委员会会
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战略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
议组织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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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出建议;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资料:
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董事会办公室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
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董事会办公室。
第五章 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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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会议通知须于会议召开前 3 天以
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邮寄、电话、微信、手机短信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
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通讯表决、签
署表决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会议的方式召
开。
第十五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
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业务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
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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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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