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 2 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
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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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
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选;
形成书面材料;
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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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等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会议通知须于会议召开前 3 天以
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邮寄、电话、微信、手机短信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
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通讯表决、签
署表决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会议的方式
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业
务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
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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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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