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美集团: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09 21: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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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细则,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
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 2 名为独立董事。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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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
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资料: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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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评价;
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告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3 天以专
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邮寄、电话、微信、手机短信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
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召集人主
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通讯表
决、签署表决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临时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和通讯会
议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相关业务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
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
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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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及列席人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对会议
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
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
细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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