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明确总经理的职责,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 1 名。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也可由公司董事兼任。
第四条 公司的经营管理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公司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
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司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
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的聘任,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
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总经理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
第六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七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辞职程序和办法按《公司章
程》、公司劳动人事制度及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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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
义务在其辞职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
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其他义务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
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九条 总经理应当具备执行职务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业务水平。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未满的;
上述情形适用于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该聘任无效。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解除其职务。
第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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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发薪水。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一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工作;
情况;
第十二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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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
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四章 总经理的职责和义务
第十三条 总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正确处理所有者、企业和员工的利益关系;
指标,推行行之有效的经济责任制,保证各项工作任务和生产经营经济指标的完
成;
场信息,组织研究开发新产品,增强企业的市场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
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不得越权行使职责;在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切身利益问题时,
应事先听取公司职工代表的意见,邀请工会或职工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总经理应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
注重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提高员工的劳动素质和政治素质,培育良好的企业文化,
逐步改善员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注重员工身心健康,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和创造性。
第十五条 总经理必须承担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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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
规定的业务范围;
完整;
实、勤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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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总经理违反前条规定,所获得的利益,董事会有权作出决定归还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有权要求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五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或由总经理委托副总经理召集或
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各部门、
各分支机构提交审议的事项。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总经理可决定不定期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
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总经理视需要可决定
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也可通知有关分支机构负责人参加。总经理会议议题
经充分讨论后,形成会议纪要,由总经理签署后下发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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