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美集团: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09 21: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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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公司行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
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
络人,履行法定报告义务,负责以公司董事会名义组织协调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
公司治理、股权管理及其它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配合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的
检查和调查,协调落实各项监管要求。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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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期限尚未届满;
  第五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职 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章程》及本
细则的有关规定,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
勤勉义务。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及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所报告并公告;
回复交易所问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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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
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交易所报告;
  第八条 在公司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公告时按交易所相
关规则要求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交易所前,董事会秘书应当检查报
送材料内容的完备性。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签署《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按交易所规定的途径和方式提交《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声明及承诺书》的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积极配合,为独立董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
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
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作
出重大决定之前,可以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董事会秘书在履
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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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
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
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
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
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细则第四条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
件,包括符合本细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七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
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
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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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
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九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
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
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交易所组织的董
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本细则第十四条
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票及其衍
生品变动管理事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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