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
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信
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
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并遵守自愿披露的相关监管要求。
第三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二章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一)认真履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的责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如实披露信息;
(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
深交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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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
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四)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
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五)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六)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
判断和意见为依据,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通俗易懂地如
实反映事件客观情况;
(七)确保公开披露的信息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深交所,信息披露义务人自
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
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
送深交所,报送的公告文稿和备查文件应符合其相关要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
当采用中文文本。
第六条 公司为信息披露指定的报纸,应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公
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同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披露。
公司在本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
站,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
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
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章 信息披露内容及标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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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二)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时,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
(三)公司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等。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标准严格遵循《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 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二)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
并披露;
(三)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
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
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
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公司定
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
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
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六)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
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
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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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
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
接申请披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
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
除;
(七)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大幅变动的,公司应当按监管部门相关规
定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八)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该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九)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十一条 临时报告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
生的影响。
本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取足额坏账准备;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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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
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
义务:
(四)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
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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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
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六)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条第(一)款中所规定的重大事件,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
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八)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
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
披露。
(九)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
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
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十)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
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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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根据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的指示,董
事会办公室及时组织定期报告编制工作,明确分工及要求,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
提供定期报告编制材料,董事会办公室据此形成定期报告初稿;
(二)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经多轮、交叉、形式、实质复核,形成定期报告
草案;
(三)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将定期报告文稿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六)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
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
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有关规
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通报,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
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除上款外其他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各部门或子公司根据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
将拟发生或已发生的重大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文件上报董事会办公室;
(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及要求,及时汇总各部门、各子公司提供
的材料,编写信息披露文稿;
(三)提供信息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确保信息的
真实、准确和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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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如需履行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程序的,董事会
秘书将有关文件送达董事审阅,按《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审
议相关事项;
(五)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且需披露的重大事件由董事会秘书提交董
事长审核;其他事项由董事会秘书提交董事长审核。
第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交易
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
条件的,应向深交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交所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
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深交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
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
告和回复深交所问询的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
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
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一)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四)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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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强
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
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
联人名单以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法定审议程序,并严格
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
规避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首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
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
作。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在董事会秘书直接
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
式发布。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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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
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应当将上市公司监管机构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
时,相关部门、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
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
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
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配合董事会秘书信
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
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
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五条 董事、董事会责任:
(一)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
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责任:
(一)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行为进行监督;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
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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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财务方面出
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第七章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承担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根据本制度及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制度》的有关规定,应在第一时间内积极主动与董事会秘书沟通,提供相关材料,
配合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公告事宜。
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财务状况、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
资产出售、重大投资项目及合作项目进展,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
息等情况。
第三十条 各部门及子公司须对其所提供信息及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负责,所提供的信息及数据须经主管负责人签字认可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及子公司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
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及子公司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中国证监会等证
券监管机构的质询、调查、巡检等各种形式的检查活动,及时提供所需的数据和
信息,该等数据和信息须经主管负责人签字认可。
第三十三条 重大合同,特别是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相关部门及子公司
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相应的审批、报告义务。
第八章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披露和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
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
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
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六条 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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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以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
法定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
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
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三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
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年报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
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对无法律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要求应予以拒绝。
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向有关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应书面提醒相关单位和个人认真履行法律所赋予的信息保密和避免内幕交易的
义务,要求对方回函确认。
第四十条 应予保密的信息范围及判断标准等事项按照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四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制度,制定公司
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深圳证监局和深
交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以上
监管部门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制度进行编制。
第四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四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
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不断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持续完善财务及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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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算的监督管理体系。
第十一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六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资料的存档管理工作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存档,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四十八条 以公司、董事会名义对相关监管部门的正式行文,由董事会
办公室负责存档,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四十九条 根据法律规定有权查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人员,如需查阅
信息披露档案,应在工作时间内向董事会秘书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向董事会
办公室预约方可查阅。
第五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对查询人提交的证明文件作形式审核,验明
查询人身份,并进行信息披露档案查阅登记后,向查询人提供预约指定的信息披
露文件。
第五十一条 相关法律法规授权的信息披露档案查阅只能以现场查阅书面
文件方式进行,公司不接受口头问询或其他查阅方式。查询人须在董事会办公室
工作人员陪同下,在信息披露档案置备地点查阅。查询人不得随意拍照、复印查
阅档案,如有需要或相关法律法规授权,需经公司董事会秘书批准后进行。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及处理措施
第五十二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
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
以合并处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按泄露
公司机密给予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公司将根据深圳证监局和深交所的具体要求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及其关联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查询并形成书面记录,对违法违规买卖公司
股票情况进行问责,并及时向深圳证监局和深交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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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或由于失职,导致内幕信息对外泄露,给
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
等处分。相关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涉嫌违法的,将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五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
公司未公开的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
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在监管部门信息披露制度做出修改时,本制度应当依据
修改后的信息披露制度进行修订。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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