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与现
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以下简称《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
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
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
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认同;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服务理念;
(四)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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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
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设置和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
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
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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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八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其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实施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九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非董事会办公室
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服务对象、沟通内容和主要方式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境内外投资者(包括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十一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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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
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
用中国投资者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
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
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三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
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
通和协商。
第十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
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投资者关系活动中
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
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
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
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
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
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
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对于互动平台涉及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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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问题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同时不得在互动平台就涉及或
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
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
见。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
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
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沟通;待公司同意后,将对来访人员进行接待,接待时让其
签署承诺书(见附件一)。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投资者将基
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应当依照《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
公司应在特定机构调研、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公司路演、接待投资者
来访调研等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报送,向投资者予以披露,同时在公司网站投
资者关系管理栏目中予以刊载,有关资料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进行保存。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季度报告、
业绩快报、业绩预告披露前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露未
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
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
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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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
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
案。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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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
保管期限等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制度未尽事宜,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
准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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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承 诺 书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
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 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
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
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 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
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
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 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
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 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
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
,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 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
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
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 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
(七) 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
等)活动,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 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经
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
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
(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
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 (签章)
(授权代表): (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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