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
负责人的行为,加强对公司财务监督,建立公司内部监控机制,保障公司规范
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负责人是公司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高级管理人
员,对公司所有财务数据、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向总经理、董
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公司对会计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任免财务负责人需征求公司财务负责人意见。
第三条 财务负责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认真履行职责,
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四条 公司设财务总监一名,是公司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推荐并经董
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经董事会聘任,任期与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一致,可
连聘连任。
在任职期内董事会可以解聘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也可以向董事会提出
辞职。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中担任除董事、
监事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公司财务人员
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第六条 财务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团队合作意识,具有高
度的敬业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维护公司、投资者和员工的利
益,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二)财务、会计或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中级会计师职称及以
上专业资格和具备上市公司相应岗位的工作能力。
(三)八年以上财务管理经验,熟悉 ERP 系统操作软件。
(四)擅长财务分析和资本运营,熟悉会计新法,熟悉国家财务政策制度,
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五)具备较强的业务敏感性和良好的判断、决策能力,较强的沟通能力
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财务负责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
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 财务负责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
(一)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向总经理、董事会报告工作,提出财务运作、经
济核算等方面的建议和分析。
(二)负责审核公司重要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质量负责,配合会计师
事务所组织公司报表审计工作。
(三)负责建立健全和完善公司及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会计监控机制,
监督、检查下属子公司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并对公司财务活动的合法性
进行监督。
(四)负责检查公司财务会计活动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
效性,及时发现和制止可能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经营行为,制订相应防患的制
度、流程并推动执行。
(五)负责参与公司经营计划制定、资产购置、对外投资、企业并购、重
大经济合同签订等重大事项的研究、审议,协助管理层作出决策。
(六)负责对公司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
置和聘任提出方案。
(七)根据总经理授权,负责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
拟定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对股东会、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重大经营计划、方案
的执行情况进行财务监督,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经济情况和财务状况(包括主要
经济指标偏离的预警报告和重大财务事项的及时报告)。
(九)负责拟定公司资产核销、坏帐处理和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
弥补亏损需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制度或财务决策方案,负责监督子公司建立
全面预算制度,对经批准的年度全面预算的执行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十)负责公司的资产评估工作。
(十一)负责与金融机构、财税机关、上级管理部门、会计师事务所等部
门保持良好关系,寻求良好的专业服务支持。
第九条 财务负责人行使下列权限: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
(一)财务决策参与权:参与公司对外投资、产权转让、资产重组、工程
项目建设、贷款、抵押担保、资金调度、重大经济合同签订等涉及财务收支的
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从其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方面进行审查,协
助管理层做好决策分析。
(二)财务收支审核权:对固定资产购置、对外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商
品采购等事项的资金使用进行审核;审核物料采购、货款结算、税金计缴及各
种费用的报支。
(三)财务监督权:对公司各项收入、成本、费用开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进行审核,有权制止和纠正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经济行为;审核公司各经营部
门年度(季度、月度)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及各项年度预算计划执行情况,按照
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实施考核、监督、控制和奖惩。
(四)财务监控责任权:对拟定、参与拟定的计划、决策失误所造成的经
济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考核与离任
第十条 每年度末,公司财务负责人须接受董事会薪酬考核委员会的考
核;同时由公司总经理对财务负责人实行定期和任期绩效考核,考核的结果作
为其续聘、解聘和奖惩的依据。
第十一条 财务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但应提前一个
月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交辞职报告,辞职报告自递交董事会时生效。
第十二条 公司解聘财务负责人时,财务负责人有权就被公司解聘或者与
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董事会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三条 财务负责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聘财务负责人:
(一)出现本制度第七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等,给公司造成重
大损失。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财务负责人离任前,应当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
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
第十五条 公司在聘任财务负责人时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财务负责人应
遵守公司的信息保密制度。除非国家或公司章程规定或经股东会、董事会批准,
财务负责人不得泄露公司秘密,并承诺在离职后继续履行该义务。非经授权,
财务负责人不得对外披露公司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
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