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华科技: 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09 2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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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会网络投票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股东会网络投票是指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
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交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
http://wltp.cninfo.com.cn)
                         。
    公司可以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收集汇总现场投票数据,并委托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合并统计网络投票和现场投
票数据。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
会网络投票服务。
    公司股东会现场会议应当在深交所交易日召开。
    第四条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会
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第五条 公司可以委托信息公司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服务。公司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应当与信息公司签订服务及保
密协议。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六条 公司在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
称、投票时间、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说明。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发布日次一交易日在深交所网络投
票系统申请开通网络投票服务,并将股东会基础资料、投票提案、提案类
型等投票信息录入系统。
    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完成对投票信息的复核,确认投票
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 2 个交易日前提供股权登记
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
数量等内容。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 2 个交易日。
               第三章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第九条 深交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日的交易时间。
    第十条    深交所交易系统对股东会网络投票设置专门的投票代码及
投票简称:
    (一)公司投票代码为“360733”;
    (二)投票简称为“振华投票”
                 。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可以登录证券公司
交易客户端,参加网络投票。
              第四章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二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第十三条   股东登入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股东身份认证,取得“深
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后,方
可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四条 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后,方可通过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五条 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需要在行使表决权前征求委托人或
者实际持有人投票意见的下列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应当在
征求意见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不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三)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
  (五)B 股境外代理人;
  (六)持有深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
公司);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集合类账户持
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
  香港结算公司参加深股通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应遵照深交所相
关规定。
            第五章 股东会表决及计票规则
  第十六条   股东应当通过其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股东行使的表决
权数量是其名下股东账户所持股份数量总和。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股份的,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份的任
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且投票后视为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
股份均已投出与上述投票相同意见的表决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
投票的,以第 1 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确认多个股东账户为同一股东持有的原则为:注册资料的“账户持有
人名称”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股东账户注册资料以股权登
记日为准。
    第十七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会任一提案进行 1 次以上
有效投票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会,按该股东所持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
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者不符合本细则要求投票
的提案,该股东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
证券账户、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约定购回式
交易专用证券账户、香港结算公司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填报的受托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
权总数;通过交易系统的投票,不视为有效投票,不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
所持表决权总数。
    第十八条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股东应当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者
弃权意见。
    本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应
当根据所征求到的投票意见汇总填报受托股份数量,同时对每一提案汇总
填报委托人或者实际持有人对各类表决意见对应的股份数量。
    第十九条   对于累积投票提案,股东每持有 1 股即拥有与每个提案
组下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
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
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
按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该
上市公司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
部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
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第二十条   对于公司为方便股东投票设置总提案的,股东对总提案进
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提案出现总提案与分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
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提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
表决的分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提案的表决意见为
准;如先对总提案投票表决,再对分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提案的表决意
见为准。
  第二十一条   公司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
供网络投票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的
网络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算;公司选择采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信息公
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算。
  同一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辅 助系
统中任意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十二条   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参加投票的,公司依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在
计算表决结果时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应当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针对
提案进行回避设置,真实、准确、完整地录入回避股东信息。信息公司在
合并计算现场投票数据与网络投票数据时,依据公司提供的回避股东信息
剔除相应股东的投票。
    第二十三条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公司依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
的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统计股东会表决结
果。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
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应当单独统计并披露。
    前款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现场股东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系统取得网
络投票数据。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并委托信息公司进行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合并计算的,信息公司在现场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向公司发送网络投
票数据、现场投票数据、合并计票数据及其明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
成股东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及信息公司
提出。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股东会表决
结果。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结束后次一交易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可
以通过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查询其投票结果。
    股东可以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站查询最近一年内的网络投票结果。
    对总提案的表决意见,网络投票查询结果回报显示为对各项提案的表
决结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公司按照相关规定支付股东会网络投票服务费用。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对本细则予以修订,
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中国振
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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