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更好地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利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与公司及
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
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组织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
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4 人,且至少包
括 1 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公
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
(二)符合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 5 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
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
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公司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公司有
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公司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
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公司,不
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
关联关系的公司。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
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
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八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
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三章 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规范地进行。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
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
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
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
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
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
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
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一条 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
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以及
前款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进
行审查,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 2 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
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
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6 年。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
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
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
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公司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
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公司董
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
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
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
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
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
日。公司应当自前述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 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
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
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
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职责。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
职权外,还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
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
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
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
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
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
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
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
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
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
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
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
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
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
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议: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五)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六)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 1 名独立董事召
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2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
召集并推举 1 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
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
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
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
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 1 次会议;2 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
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成
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
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
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
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 15
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
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
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
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
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
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
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
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
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
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
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
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
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
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五章 履职保障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
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
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
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
要的专业意见。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
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
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
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
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 3 日提
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 10 年。
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
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
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
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
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
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
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
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
时所需的费用。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
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
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独立董事正
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
程》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中国振
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