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
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
披露的内容,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
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暂缓、豁免披
露事项,履行公司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五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
披露的情形的,经信息披露义务人审慎确定后决定是否暂缓或豁免披露,
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六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
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及方式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
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
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
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
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
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
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
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
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
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
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
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
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
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
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
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等。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
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
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
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
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
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
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三章 信息暂缓与豁免披露的管理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董事会办公室
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五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
时,认为该等信息属于需要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填写《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事项办理审批表》(见附件 1),并由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盖章确认后,会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
登记表》(见附件 2)《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见附件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是否符合
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在《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办理审批
表》中签署意见报公司董事长确认。
(三)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
在《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办理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六条 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密切关
注、持续追踪并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通报事项进展。
第十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
相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
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
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
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
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
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
属于本管理办法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
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
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
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
定。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管理办法与国家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
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审批表
附件 1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审批表
申请单位 申请时间
经办人 登记事由 口暂缓 口豁免
口年度报告 口半年度报告 口季度报告
暂缓或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
口临时报告 口其他___________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信息披露
口是 相关知情人是否已作书面保密 口是
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
口否 承诺 口否
人登记表
申请单位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意见
董事长意见
备注
附件 2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序 知情人 内幕信息 知悉信息 内幕信息
身份证号码 所在单位 职务/岗位 与公司关系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号 姓名 所处阶段 方式 内容
注:
(1)暂缓与豁免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知情人登记档案仅涉及一个事项,不同事项涉
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
等。
(3)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 3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 (身份证号码 )作为中国振华(集
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知情
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的内容;
二、本人作为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
在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或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
息,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
登记表》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四、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签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