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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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九月
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6 号 新时代大厦 5-8 层 邮编:100034
电话:+86-10-66091188 传真:+86-10-66091616(法律部) 66091199(知识产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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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致: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吉电股份”或“公司”)委托,指派彭亚峰、刘晓航律师(以下简称“承
办律师”)担任吉电股份于2025年9月9日召开的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会”)的特别法律顾问,出席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
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会的通知》而出具,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会议的提案、表决程序、投票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发表意见。
第一节 律师声明
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要求,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的审查。
公司向承办律师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隐瞒、虚假、遗漏
和误导之处,其中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定文件,随其他相关材料一起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其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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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第二节 正文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议通过了《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议
案》。议案内容详见 2025 年 8 月 22 日吉电股份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发布的《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吉电
股份董事会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发布了《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投票程序、
投票规则等事项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会于 2025 年 9 月 9 日(星期二)下午 14:00 在吉林省长春市人民
大街 9699 号,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
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我国法律法规、
股东会规则、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杨玉峰先生因公无法出席本次会
议,经过半数董事推举,公司董事吕必波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东会公告中明确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9 月 2 日(星期二)。
截至 2025 年 9 月 2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该规定符合股东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为 627 人,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1,453,819,855 股,占吉电股份全部有表决权股份的 4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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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均持有股东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股东代理人亦提交了股东账户卡、股东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
委托书及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承办律师出席
了本次股东会。
承办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合法
有效。
三、关于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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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议案 2、议案 3、议案 4 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议案 6(含 6.1、6.2、6.3、6.4、6.5)、议案 7(含 7.1、7.2、7.3)为累
积投票议案,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
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零票),但总数不
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独立董事候选人尚需经深交所审核无异议后,股东会方可进行选举。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两位股东代表参加现场表决的计票和监票。
现场股东大会表决时,由承办律师、股东代表及监事负责计票、监票。
(二)表决结果
经根据已公告的投票规则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议
案表决情况如下:
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现场会议+网络投票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股) 1,450,465,255 3,162,900 191,700
比例(%) 99.7693 0.2176 0.013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现场会议+网络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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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股) 217,193,241 3,162,900 191,700
比例(%) 98.4790 1.4341 0.0869
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现场会议+网络投票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股) 1,434,115,738 19,379,317 324,800
比例(%) 98.6447 1.3330 0.022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现场会议+网络投票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股) 200,843,724 19,379,317 324,800
比例(%) 91.0658 8.7869 0.1473
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现场会议+网络投票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股) 1,447,612,555 5,864,500 342,800
比例(%) 99.5730 0.4034 0.023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现场会议+网络投票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股) 214,340,541 5,864,500 342,800
比例(%) 97.1855 2.6591 0.1554
法律意见书
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现场会议+网络投票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股) 1,434,163,438 19,326,117 330,300
比例(%) 98.6479 1.3293 0.022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现场会议+网络投票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股) 200,891,424 19,326,117 330,300
比例(%) 91.0875 8.7628 0.1498
案
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现场会议+网络投票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股) 1,447,639,465 5,874,000 306,390
比例(%) 99.5749 0.4040 0.021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现场会议+网络投票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股) 214,367,451 5,874,000 306,390
比例(%) 97.1977 2.6634 0.1389
的议案
本议案公司以累计投票的方式选举杨玉峰先生、和鲁先生、胡建东先生、吕
必波先生、邓哲非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股东代表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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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当选
总 表决 情况: 同 意 1,435,112,152 股, 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 东所 持股份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1,840,1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当选
总 表决情 况:同 意 1,434,201,336 股, 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0,929,3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当选
总表决情况:同意 1,434,189,4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0,917,4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当选
总 表决情 况:同 意 1,434,150,409 股, 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0,878,3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当选
总 表决情 况:同 意 1,434,156,996 股, 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0,884,9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案
本议案公司以累计投票的方式选举张学栋先生、潘桂岗先生、金华先生为公
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当选
总 表决情 况:同 意 1,434,682,596 股, 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1,410,5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当选
总 表决情 况:同 意 1,434,163,684 股, 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0,891,6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当选
法律意见书
总 表决情 况:同 意 1,434,496,970 股, 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1,224,9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承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且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均与股东会通知内容一致,
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情况。
四、结论
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系《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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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负责人:
张楠
承办律师:
彭亚峰
刘晓航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