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
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
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
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
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
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
委员补足人数。在董事会补选出新的委员就任前,拟辞职委员仍应当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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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建议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不能
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管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
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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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书面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及表决程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主任委员提议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经全体委员同意,召开临时会议可
豁免上述通知时限。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
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
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会中的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
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
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文件应随会议通知同时送达全体委员及相关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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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提名委
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
召开。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的方式。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
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提名委员会会议资料由公司证券
部负责保存,保存期为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交易或建议他人交易公司股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中,“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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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制定、修改、解释,并自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施行,修订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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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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