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蕊斯: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9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09 19:0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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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
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普蕊斯(上海)
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
(含选聘、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
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
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
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要求,具有良好的执
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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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
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应未受到与
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七)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负责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注册会
计师最近三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过半数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
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
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
事项。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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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如单一选聘方式,
即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
进行。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可以不再进行公开选
聘,审计委员会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前一年度的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作出
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决定,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经谈判后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相关聘请协
议,期满可以续聘;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司根据股东
会决议续聘会计师,不需要重新招标。
  (二)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应当通过企业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
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
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
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
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最终选聘结果应当及时
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九条 自公司上市后,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
司审计业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
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
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
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
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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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
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
会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
事会;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六)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
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
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
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二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
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
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
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
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十三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
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
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
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五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
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将调查资料
和审核意见作为提案附件,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
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董事会不再对有关提案进行审议。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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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委员会的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六条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
求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否定该提案。
  第十七条 存在多个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提案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会计
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分别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有 2 个以上会计师事务
所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审计委员会应形成比较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八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
程序,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九条 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对董事会提
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
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
关审计业务。
  第二十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
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
日起至少十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
  第二十一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
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被中国证监会吊销执业资质或暂停执业;
  (六)公司认为需要改聘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第二十一条所述情形,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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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出现空缺,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在股东会召开
前委任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但应当提交下次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
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
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
发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
完成选聘工作。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
知,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师
事务所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
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二十六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
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
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
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
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
督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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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责令公司解聘已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并对相
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
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
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未按规定将财务审计的有关资料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备案和报告
的;
  (二)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三)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四)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或虚假内容审计报告的,由公司审计委员会通报有
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
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中,
               “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公司选聘执行重大资产重组等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
承办公司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可参照本制度履行有关选聘程序,披
露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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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制度实施后,相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变动的,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
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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