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茶花现代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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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茶花现代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闽理非诉字〔2025〕第 192 号
致:茶花现代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茶花现代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陈禄生、林静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
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5〕
月修订)》
(上证发〔2025〕68 号,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茶花现代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不限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及公告、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及公告、《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
的公司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其真实性、有效性应
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
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公司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
是否相符。
系统(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互联网投票平台)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视
为股东自己的行为,股东应当对此承担一切法律后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
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
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式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8 月 23 日分别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
露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
于 2025 年 9 月 9 日下午在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蕉坑路 168 号公司一楼会
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陈葵生先生主持。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
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共 70 人,代表股份 129,926,23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241,820,000 股)的比
例为 53.7285%。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9 人,代表股份 129,007,73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53.3487%;(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
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 62 人,代表股
份 918,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3799%。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
份。
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其中部分董事系通过通讯方式列席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以
下决议:
(一)在关联股东深圳市达迈科技信息有限公司、翁林彦先生回避表决,其所
持有的股份数合计 36,543,700 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的情况下,由出席会议的
无关联关系股东审议通过《关于增加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表决
结果如下:
全体出席会议的 出席会议的
无关联关系股东的表决情况 无关联关系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表决
占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 占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的
意见 代表股份数 代表股份数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 (股)
股份总数的比例 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93,380,237 99.9975% 916,300 99.7496%
反对 1,300 0.0014% 1,300 0.1415%
弃权 1,000 0.0011% 1,000 0.1089%
(二)审议通过《关于对全资孙公司增资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意见 代表股份数(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129,924,937 99.9990%
反对 300 0.0002%
弃权 1,000 0.0008%
(三)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意见 代表股份数(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129,922,337 99.9970%
反对 2,900 0.0022%
弃权 1,000 0.0008%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意见 代表股份数(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129,922,337 99.9970%
反对 2,900 0.0022%
弃权 1,000 0.0008%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意见 代表股份数(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129,923,937 99.9982%
反对 1,300 0.0010%
弃权 1,000 0.0008%
(六)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意见 代表股份数(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129,923,937 99.9982%
反对 1,300 0.0010%
弃权 1,000 0.0008%
(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意见 代表股份数(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129,923,937 99.9982%
反对 1,300 0.0010%
弃权 1,000 0.0008%
(八)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意见 代表股份数(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129,923,237 99.9977%
反对 1,300 0.0010%
弃权 1,700 0.0013%
(九)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意见 代表股份数(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129,923,437 99.9978%
反对 1,300 0.0010%
弃权 1,500 0.0012%
(十)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现场工作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意见 代表股份数(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129,923,737 99.9981%
反对 1,300 0.0010%
弃权 1,200 0.0009%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意见 代表股份数(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129,921,837 99.9966%
反对 2,900 0.0022%
弃权 1,500 0.0012%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
规划>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表决
代表股份数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代表股份数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意见
(股)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股)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129,923,937 99.9982% 916,300 99.7496%
反对 1,300 0.0010% 1,300 0.1415%
弃权 1,000 0.0008% 1,000 0.1089%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2025 年 5 月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或列席
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本法律意见
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本页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