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华体育: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09 19:0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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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等规定,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舒华
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其
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文
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5 年 8 月 22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八次会议决议召集。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8 月 23 日以公告
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了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
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
内容。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现场会议于
育股份有限公司二期厂区 2 号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
董事长张维建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9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9 日的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
一致,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舒华体育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12,683,5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股东的持股证明、股东代
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查验,在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上签名
并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会确定的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2025 年 9 月 2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参加本次
股东会网络投票并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6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3)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合计 168 名,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4,735,7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090%。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
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
现场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按相关规定指定的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律师共同计
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根据公司
上传的现场投票结果,结合在该平台进行的网络投票结果,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的
全部投票结果和持股 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以及全部表决情况的明细。
  本次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2,527,1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3,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3%。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2,529,9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3,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3%。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1,735,71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247%。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张维建先生累积投票获得同意票数超过出席
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半数,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11,740,3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409%。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黄世雄先生累积投票获得同意票数超过出席
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半数,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11,747,2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647%。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吴端鑫先生累积投票获得同意票数超过出席
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半数,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11,735,5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243%。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苏吉生先生累积投票获得同意票数超过出席
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半数,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11,735,69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246%。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张奇炜先生累积投票获得同意票数超过出席
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半数,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1,744,3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547%。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戴仲川先生累积投票获得同意票数超过出席
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半数,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11,736,29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267%。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曾繁英女士累积投票获得同意票数超过出席
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半数,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11,739,52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379%。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黄种杰先生累积投票获得同意票数超过出席
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半数,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
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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