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航物流: 东航物流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09 18:0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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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资料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中国 · 上海
           会议须知
  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
议事效率,保证大会顺利进行,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文件的有关要求,制定本须知。
  一、会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
决权等权利。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应认真履行其法
定义务,不得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不得扰乱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二、参会股东及股东代表须携带身份证明(身份证、法人
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等)及授权委托书办理会议登记
手续。
  三、本次会议谢绝个人进行录音、拍照及录像。
  四、会议表决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
式,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
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
表决方式,如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
为准。现场会议表决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表决结果于会议
结束后当天晚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五、公司董事会聘请了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对本次股东大会全程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股东要求大会发言的,请通过《股东参会回执》进行
问题和意见反馈,届时会上将统一回复。
  七、会议结束后,股东如有建议或问题,可与董事会办公
室联系,联系电话:021-22365112,联系传真:021-22365736,
联系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空港六路 199 号(现已更名为“上海
市长宁区航云北路 81 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会议议程
会议时间:2025 年 9 月 16 日(星期二)14:00
网络投票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
系统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会议地点:上海市长宁区空港一路 458 号上海虹桥机场华港雅
阁酒店副楼三楼金合欢厅
主持人:董事长      郭丽君先生
会议投票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议程:
一、宣布会议开始
二、宣读会议议案
   【非累积投票议案】
  【累积投票议案】
三、股东交流
四、宣读出席会议股东人数及持股情况的说明
五、股东和股东代表投票表决
六、会议休会(统计现场投票情况)
七、宣布会议现场表决结果
八、宣布会议结束
议案一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修订精神,推动形成更加科学完善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
制度,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
结合近期上市监管规则最新要求,公司修订了《东方航空物流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删除监事会相关规
定,由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优化调整股东会的名称及
职权;调整股东权利,进一步保障中小股东权益;调整扩大董
事会职权;新设专门委员会专节,强化各专门委员会职责定位
等。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025 年第 3 次例会审议通过了本议案,
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 2025 年 8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股东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东方航空物流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2025 年修订草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议案二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修订精神,推动形成更加科学完善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
制度,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
结合近期上市监管规则最新要求,公司修订了《东方航空物流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优化调
整股东会的名称及职权;将原监事会职权调整至审计委员会行
使,新增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股东会,并由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主持;新增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调整股东权利,进一
步保障中小股东权益等。具体修订稿见附件。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025 年第 3 次例会审议通过了本议案,
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 2025 年 8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股东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会会议的顺利进行,规范股东会的组织和行为,提
高股东会议事效率,维护股东合法权益,保证股东会能够依法
行使职权及其程序和决议内容有效、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方航空
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
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切实履行职
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
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以下情形时,公司
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少于《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
《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
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席股东会,对
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
集股东会。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当征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
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会会议职责,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
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
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
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十二条 对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
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
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
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
途。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
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
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
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
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
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
  第十七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
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
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
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
  第十八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不含职工董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不含职工董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
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
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不含职工董事)外,每位董
事(不含职工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
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
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
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办公场所或者股东会通知
中指定的其他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
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
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
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或者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
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
门查处。
     第二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
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五条 个人股东出席会议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
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
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
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
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
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四)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
     (五)委托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
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
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
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
作。
     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
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
(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
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1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主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1
名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
会可推举1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1年
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
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
登记为准。
       第五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
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
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
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
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
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
况。
     第四十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不含职工董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
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
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四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应当对所有提案逐
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
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
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
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
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三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
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
果为准。
     第四十四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
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者未投的表决票均
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
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
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
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
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
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
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
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
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八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
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
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
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
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股东会认为需要记载的内容;
     (八)《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
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
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为10年。
     第五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
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
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
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不含职工董事)选举
提案的,新任董事(不含职工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
任。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提案的,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
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应当在2个月
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
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
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
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
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
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
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
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
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制
订并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本议
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监管规则的有
关要求,编制股东会决策事项清单。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应当及时修改本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议案三
 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修订精神,推动形成更加科学完善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
制度,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
结合近期上市监管规则最新要求,公司修订了《东方航空物流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优化调
整股东会的名称及职权;删除监事会及监事相关内容,职权由
审计委员会承接;新增公司董事会组成以及董事未亲自出席董
事会会议达到一定次数需披露的情况等。具体修订稿见附件。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025 年第 3 次例会审议通过了本议案,
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 2025 年 8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股东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完善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规范董事会及其成员的组织和行为,保证董事会
议事程序及其决议的合法性,确保董事会高效运作和科学决
策,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组成
  公司设董事会,实行集体审议、独立表决、个人负责的决
策制度。董事会由 7 至 13 名董事组成,外部董事(指不在公
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董事)人数应当超过董事会全体
成员的半数,包括不少于董事总人数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其
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由董事会
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公司董事会设职工董事 1 名,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人数总计应当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四条 董事会职权的行使
 董事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职权。
 第五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除特殊情况外,定
期会议原则上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
 第六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提案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并以书面
形式送交董事会办公室:
 (一)董事提出;
 (二)专门委员会提出;
  (三)总经理提出;
  (四)以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其他方式提出。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
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七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
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
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日期或者期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
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
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
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
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九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
持。
     第十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
提前十日和五日将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
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
话或其他方式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经半数以上
董事同意,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
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
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二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
议的日期、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
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
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
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
日期、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
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三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
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
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
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
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出席会议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亲自出席,包括本
人现场出席或者以通讯方式出席。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
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任职期内连续
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
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不得作出或者
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
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董事未出席亦未委托代表出席董事会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五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
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
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
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
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
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六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
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书面(包括电子邮件)表决等方
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
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
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
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
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十七条 会议审议程序
  董事审议提交董事会决策的事项时,应当主动要求相关工
作人员提供详备资料、作出详细说明。董事应当在调查、获取
作出决策所需文件和资料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所审议事项的合
法合规性、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包括潜在影响)以及存在的风
险,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履行职责并对所议事项表示明
确的个人意见。对所议事项有疑问的,应当主动调查或者要求
董事会提供决策所需的更充足的资料或者信息。
  董事认为相关决策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应当在董事会
会议上提出。董事会坚持作出通过该等事项的决议的,异议董
事应当及时向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
券交易所”)以及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
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
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
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
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八条 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
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
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
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会议表决
  董事应当就待决策的事项发表明确的讨论意见并记录在
册后,再行投票表决。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
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
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
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
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由董事会秘书在一名
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
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
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
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一条 决议的形成
  除本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
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
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
决议为准。
  第二十二条 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法律法规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
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
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不得越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
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授权事项
  董事会审议授权事项时,董事应当对授权的范围、合法合
规性、合理性和风险进行审慎判断,充分关注是否超出《公司
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授
权范围,授权事项是否存在重大风险。董事应当对授权事项的
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关于定期报告的特别规定
  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董事应当认真阅读定期报告全
文,重点关注其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重大编
制错误或者遗漏,主要财务会计数据是否存在异常情形;关注
定期报告是否全面分析了公司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是否充
分披露了可能对公司产生影响的重大事项和不确定性因素等。
  董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
人签署,也不得以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与审计机构存在意
见分歧等为理由拒绝签署。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定
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
票或者弃权票,同时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说明具体原
因,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所涉及事项及其对公司的影响作出说明
并公告。
  第二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处理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
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二十七条 暂缓表决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
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
供不及时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相关
董事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
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
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八条 会议录音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
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九条 会议记录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
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
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会议决议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
人员对会议召开和表决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决议。
  第三十一条 董事签字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
对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会
议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
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
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
同意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 董事签字责任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
席而免除。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
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
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
事可以免除责任。异议董事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以及相关监
管机构报告。
  第三十三条 决议公告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
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决议的执行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
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
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应当及时向公司
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采取应对措施:
  (一)实施环境、实施条件等出现重大变化,导致相关决
议无法实施或者继续实施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二)实际执行情况与相关决议内容不一致,或者执行过
程中发现重大风险;
  (三)实际执行进度与相关决议存在重大差异,继续实施
难以实现预期目标。
  第三十五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董事代为出
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
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的修改
  本规则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应当及时修改本规则并报股东会审议
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的效力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制订并报股东会
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的相关
规定,并参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有关要求,编制
董事会决策事项清单以及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策事项清单。
  第三十八条 其他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超过”,“过”不包括本数。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议案四
关于撤销公司监事会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
           则》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引》,其中第 133 条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
《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根据《关于新<公司法>配
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应当在 2026 年
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为更好地优化公司治理机构设置,推动形成更加科学完善
的内部管理机制,公司拟撤销监事会和监事,并相应废止《东
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后续由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综上,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撤销公司监事会和监事,废
止《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025 年第
     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议案五
关于签署货运物流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公司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航股
份”)于 2022 年 9 月 26 日签订的《货运物流相关日常关联
交易框架协议》将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到期,因业务发展
需要,公司拟与东航股份续签该框架协议,协议有效期为
司 2025 年 7 月 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的《关于签署货运物流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案,请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中国
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回避本议案的表决。
   附件:关于签署货运物流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证券代码:601156      证券简称:东航物流           公告编号:临 2025-021
    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货运物流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东航股份”)签订的《货运物流相关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将于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亦符合公司经
营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会
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业务不会因此形成对关联方的依赖。
一、框架协议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东航股份于 2022 年 9 月 26 日签订的《货运物流相关日常关联交易框
架协议》将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到期,因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与东航股份续
签该框架协议,协议有效期为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8 年 12 月 31 日。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及关联关系介绍
   公司名称: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1995 年 4 月 14 日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国际机场机场大道 66 号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投资、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2,229,129.6570 万
  股权结构: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其 54.25%股权
  经营范围:国内和经批准的国际、地区航空客、货、邮、行李运输业务及延
伸服务;通用航空业务;航空器维修;航空设备制造与维修;国内外航空公司的
代理业务;与航空运输有关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服务(意外伤害保险)。
电子商务(不涉及第三方平台等增值电信业务);空中超市(涉及许可证配额及
专项许可的商品除外);商品的批发、零售(涉及国家限制及许可证的除外)。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数据: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总资产 2,766.00 亿元,归属母公司
股东的净资产 405.32 亿元,2024 年度营业收入 1,321.20 亿元,归属母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42.26 亿元。
  关联关系:东航股份是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
公司,系《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3 条第(二)项规定的关联法
人。
     (二)前期同类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和履约能力分析
  公司与东航股份发生过业务往来,其均能严格履行约定,以合理的价格向公
司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或接受公司提供的服务后按约支付价款。
  东航股份具有在相关业务中的经营资格,且熟悉公司的业务运作,有助于实
现优势互补和资源合理配置,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作。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公司拟与东航股份签订《2026-2028 年度货运物流相关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
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协议有效期为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8 年 12 月 31
日。
  根据上述协议,东航股份及其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向公司提供
经营货运物流业务过程中所需的日常性保障服务(以下统称“货运物流业务保障
服务”):机务维修及其附属保障服务;货运维修及其附属保障服务;信息技术
保障服务、清洁服务、培训服务、物业租赁服务;报关服务、外贸进出口代理及
外贸运输服务、机供品采购代理服务、招标代理咨询服务、保税仓储服务;其他
日常性保障服务。公司向东航股份及其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分支机构提供其
经营业务过程中所需的日常性保障服务(以下统称“货站业务保障服务”):机坪
驳运服务、货站操作服务、同业项目供应链服务与安检服务;其他日常性保障服
务。
  双方同意于本协议有效期内的相关年度,双方应按照各自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的年度交易金额上限执行。
  东航股份向公司提供的货运物流业务保障服务和公司向东航股份提供货站
业务保障服务的费用以实际服务提供情况和双方根据本协议确定的各类服务单
价结算。结算周期依据双方具体签署的业务协议执行。一方在收到并确认另一方
出具的付款通知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在双方协商确定的合理期限内,经银行转账
或其他合法支付方式向另一方支付。
     (二)定价原则
  本协议项下,东航股份向公司提供的货运物流业务保障服务的定价和/或收
费标准,须参照市场价确定,由双方公平磋商厘定;公司向东航股份提供货站业
务保障服务的定价和/或收费标准,须参照市场价确定,由双方公平磋商厘定。
上述所称“市场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市场价
按以下顺序并考虑航材原材料成本、航材保障区域、信息技术设备成本、保障区
域、保障设备成本、人工成本及具体保障要求等因素后确定(如有):(1)在
该类服务提供地或其附近地区在正常交易情况下提供该类服务的独立第三方当
时收取的价格;或(2)在中国境内在正常交易情况下提供该类服务的独立第三
方当时收取的价格。
  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服务的定价和/或收费标准,不低于该方在正常情况下向
独立第三方提供同类服务的定价和/或收费标准。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东航股份具有在相关业务中的经营资格,且熟悉公司的业务运作,有助于实
现优势互补和资源合理配置,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作。上述日常关联
交易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亦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
立性,公司业务不会因此形成对关联方的依赖。
五、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关联董事王忠华、朱坚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 2 次会议和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 6 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同意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需
回避表决。
  特此公告。
                           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案六
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
                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和董事会会议审议,同意提名王永芹、张戬作为第
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与第三届董事会任期一
致。现选举王永芹、张戬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
止。
     本议案包括如下 2 个子议案:
议案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本次选举采
用累积投票制。
     附件: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王永芹,女,45 岁。于 2001 年 7 月参加工作,历任中
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航股份”)规划发
展部机队管理、机队规划与引进专家、飞机规划与引进分部
高级经理等职务,2020 年 4 月至 2025 年 4 月任东航股份规
划发展部副总经理;2024 年 8 月至 2025 年 4 月任中国东方
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东航集团”)规划发展
部副总经理;2025 年 4 月起任中国东航集团和东航股份规划
发展部总经理。王永芹女士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大学学历,
经济学学士学位。王永芹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份。
  张戬,男,47 岁,2007 年 4 月参加工作,具有超过 18
年的金融机构从业经验,具备投资研究、资产配置、权益投
资多业态从业经历。曾任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
理公司筹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资业务组组长、创新投资
部负责人(兼)等职务。2024 年 7 月起任中邮保险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邮资管”)副总经理,2024 年 12
月起任中邮资管董事,2025 年 7 月起任中邮资管总经理。张
戬先生毕业于美国韦恩州立大学经济学专业,获博士学位。
 张戬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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