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灵深瞳: 格灵深瞳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09 17: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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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207       证券简称:格灵深瞳          公告编号:2025-054
          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首发限售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70,296,841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 年 9 月 17 日。
   ? 基于对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
人”)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
股东即公司控股股东天津深瞳智数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及天津灵瞳众智科技中
心(有限合伙)、天津灵瞳莱客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天津灵瞳智源科技中心
(有限合伙)、天津灵瞳数源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均承诺自 2025 年 9 月 17 日
起未来 6 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或减持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2 年 1 月 11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格
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
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46,245,205 股,并于 2022 年 3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发行完成后总股本为 184,980,819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公司股本总数的 23.00%。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包含因公司实施
售股股东数量为 5 名,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42 个月(自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锁定期已延长 6 个月),该部分限售股股东对应的
股份数量为 70,296,841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27.14 %。
   本次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70,296,841 股,现限售期即将届满,
将于 2025 年 9 月 17 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 184,980,819 股。
   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9 日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本 184,980,819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0.40 股,共计转增
   除上述事项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其他事项
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一)天津深瞳智数科技中心(有限合伙)的有关承诺如下: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第四个会计年度和第五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发行人股份
总数的 2%。发行人实现盈利后,本合伙企业可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
首发前股份,但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届时适用
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合伙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合伙企业减持股
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合伙
企业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锁定期届满超过 24 个月后,本
合伙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合伙企业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
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
合法方式。本合伙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将在
首次减持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其
他方式减持公司股票,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
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
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合伙企业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并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控制
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合伙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
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合伙企业因未履
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合伙企业将在获得
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
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合伙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
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天津灵瞳众智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天津灵瞳莱客科技中心(有限
合伙)、天津灵瞳数源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天津灵瞳智源科技中心(有限合
伙)的有关承诺如下: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第四个会计年度和第五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发行人股份
总数的 2%。发行人实现盈利后,本合伙企业可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
首发前股份,但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届时适用
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合伙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合伙企业减持股
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合伙
企业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锁定期届满超过 24 个月后,本
合伙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合伙企业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
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
合法方式。本合伙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将在
首次减持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其
他方式减持公司股票,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
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
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合伙企业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并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控
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合伙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
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合伙企业因未履
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合伙企业将在获得
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
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合伙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
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
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
限售股股东均已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公司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
及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相关的信
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 70,296,841 股。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5 年 9 月 17 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持有限售股      本次上市        剩余限
                   持有限售股
序号       股东名称                      占公司总股      流通数量        售股数
                   数量(股)
                                    本比例        (股)        量(股)
     天津深瞳智数科技中
      心(有限合伙)
     天津灵瞳众智科技中
      心(有限合伙)
     天津灵瞳莱客科技中
      心(有限合伙)
     天津灵瞳智源科技中
      心(有限合伙)
     天津灵瞳数源科技中
      心(有限合伙)
        合计           70,296,841      27.14% 70,296,841            0
  注:公司实际控制人赵勇为天津深瞳智数科技中心(有限合伙)的实际控制
人,并担任天津灵瞳众智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天津灵瞳莱客科技中心(有限
合伙)、天津灵瞳智源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天津灵瞳数源科技中心(有限合
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七、股本变动结构表
                   变动前(股)          变动数(股)          变动后(股)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70,296,841     -70,296,841              0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88,676,306      70,296,841    258,973,147
    股份合计             258,973,147               0    258,973,147
    八、其他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本次申请上市流通
的限售股股东即公司控股股东天津深瞳智数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及天津灵瞳众
智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天津灵瞳莱客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天津灵瞳智源
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天津灵瞳数源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均承诺自 2025 年 9
月 17 日起未来 6 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或减持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格灵深瞳关
于控股股东及相关主体承诺特定期间不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
   九、上网附件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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