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保护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
股东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以及《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专门
召开的会议。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
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包括但不限于在
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指定专门人员协助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
地考察等,并应专门会议要求承担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
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议的召开和通知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经全体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
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召开方式;
(二)参会人员;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案;
(四)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通过现场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含视频、电话
等)或者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过半数的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必要时,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但非独立董事人员对会议议案无表决权。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
出席。
第十三条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对受托人的授权范围;
(三)委托人对每项议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
独立董事不应出具空白委托书,也不宜对受托人全权委托,授权应当一事一
授。
第四章 会议的决议和记录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
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
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会议做出的决议,必
须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以书面形式发表意见,意见类
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充分反应与会人员多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和召集人姓名、出席独立董事的姓名;
(二)所审议事项的基本情况;
(三)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四)表决方式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
弃权的票数);
(五)独立董事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日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
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明说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对
会议记录及其他资料归档保存,并保存至少 10 年。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
情况进行说明时,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工作会议决议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与公司相关公告
同时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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