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塑股份: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09 17:0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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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华塑股份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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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华塑股份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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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华
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章钟锦、陶闰岳律师(以下
简称“天禾律师”)见证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天禾律师根据对有关本次股东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做出的。
     天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
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天禾律师根据《证券法》第 163 条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与了本次股
东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
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根据公司 2025 年 08 月 19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司
于 2025 年 08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上述通知及公告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
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现场会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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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主持,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
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
召开当日(2025 年 09 月 09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月 09 日)9:15-15:00。
     天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合计持有股份 2,208,620,90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1.44%。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346 人,合计持有股份 662,858,11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二)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聘请的律师。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会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议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公告的股东会通知、
股东会会议资料及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司董事会公布的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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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投项目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的相关公告内容
相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议案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现场表决,按照公告的程
序进行了网络投票,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对第 1 项议案实
行特别决议。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公布了表决结
果。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审
议通过了提交本次股东会表决的各项议案。
     天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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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天禾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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