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天科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09 00: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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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电科普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
体系,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经理(总
裁)、副经理(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书以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
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任原因。
  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高级
管理人员辞任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按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
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规定执行。
  第四条   除本制度第八条规定情形之外,出现下列规定情
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职务: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
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
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涉及
独立董事辞任的,需说明是否对公司治理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
响。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尽快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
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第六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
自动离职。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
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资并予以发放。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要求公司予以合理赔偿。
  第九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三个工作日
内,应向公司或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
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
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
《离职交接确认书》。
  第十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
等重大事项的,内部审计部门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
向审计委员会等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    如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
毕的公开承诺,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
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
的全部损失。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公司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
平的原则,结合事项的性质、对公司的重要程度、对公司的影
响时间以及与该董事的关系等因素综合确定。其对公司商业秘
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持续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
信息。
  第十三条   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
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
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手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切实维护上市公
司和中小投资者权益。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其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不因离任变更或者豁免。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
承诺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下列承诺不得变更或豁免:
  (一)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作出的承诺;
  (二)除中国证监会明确的情形外,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中按照业绩补偿协议作出的承诺;
  (三)承诺人已明确不可变更或撤销的承诺。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积极督促作出承诺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遵守承诺。违反承诺的,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主动、及时要求承诺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
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十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
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
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二十五;
  (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
司股份转让限制的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
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严
格履行承诺。
  第十九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将持股变动情况及
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如有需要,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
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十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
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董事会应召开会议
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
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二十一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
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
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薪酬和考核
委员会负责制订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
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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