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天科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09 00: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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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电科普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建立和完善经营者的
激励与约束机制,保持核心管理团队的稳定性,有效地调动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
管理水平,将经营者的利益与企业的长期利益结合起来,促进
企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公司董事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对象是专职为公司服务并在公司
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董事
会聘任的经理(总裁)、副经理(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财务总
监)、董事会秘书及其他人员(若有)。
  公司董事在本公司兼任其他职务的,应根据其兼任的其他
职务领取相应的薪酬并享受福利待遇。
  除非另有说明,本制度所称“董事”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
事和外部董事(指虽然在公司担任董事或在董事会下设的专门
委员会任职,但并非专职为公司服务的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或享受福利待遇,公司按
照《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向独立董事发放津贴。津贴的标准
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
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公司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公司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
报酬。
     外部董事的津贴标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
议。
     第三条   定薪原则
     (一)薪酬水平与公司规模相适应,并与公司经营业绩和
长远利益相结合;
     (二)薪酬水平参照同行业及同地区类似上市公司标准;
     (三)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四)绩效优先,体现与公司收益分享、风险共担的价值
理念;
     (五)激励与约束并重、奖惩对等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
     第四条   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其所任职务
和岗位级别根据公司现行的薪酬制度、依据经营业绩和个人绩
效领取薪酬。
     第五条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收入均
为其从事公司管理工作的工资性收入。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在公
司领取薪酬。
              第三章   薪酬方案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组成:
     (一)经理(总裁)基本薪酬根据公司净资产、净利润和
营业收入确定。其余高管人员的基本薪酬主要考虑战略贡献、
岗位贡献、市场薪资水平确定。
  (二)经理(总裁)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结果确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结果和个人年度考核结果确定。
  第八条   公司发放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
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
会保险费用、按照公司考勤规定扣减的薪酬、其它国家或公司
规定的款项等个人应承担缴纳的部分,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九条   因公司经营效益、发展战略或外部市场环境等因
素,需要对薪酬方案进行调整的,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提议,报经董事会同意,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调整变更。
           第四章   薪酬考核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以下任何一
种情况,绩效薪酬为零,不予发放: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二)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情况;
  (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
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四)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六)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情形的;
     (七)违反本公司规章制度,情节严重的;
     (八)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害或
者声誉损害的;
     (九)未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同意,擅自在其他公司、
企业或经济组织中兼职或领取报酬的;
     (十)严重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
形;
     (十二)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或被免职的。
     第十一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订,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亦同。
              中电科普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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