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天科技: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09 00: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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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科普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秘书的
职责、权利、义务和责任,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强化信息披露
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
理人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
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人员不得以双
重身份做出。董事会秘书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
所的指定联络人。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证券监管部门和
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沟通和联络,配合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的检
查和调查,协调落实各项监管要求;
  (二)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
制定完善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负责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筹备并参加董事会和股东会
会议,协调制作并保管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文件、会议记录,
以及股东名册、相关证券持有人名册等资料;
     (四)负责组织协调对公司治理运作和涉及信息披露的重
大经营管理事项决策程序进行合规性审查;
     (五)负责组织协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督促公司制
定完善并执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防范内幕信息泄露和内幕交
易;
     (六)负责组织协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工作,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行为可提请董事会对其采取问责措施;
     (七)负责组织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确保与投
资者沟通渠道畅通,为投资者依法参与公司决策管理提供便利
条件;
     (八)负责参与公司媒体公共关系管理工作,协调统一公
司对外宣传报道与信息披露口径,持续跟踪媒体报道传闻,协
调公司及时回应质疑,维护公司公众形象;
     (九)负责组织协调公司证券业务知识培训工作,组织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
协助其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十)负责协助公司制定资本市场发展战略,筹划并实施
资本市场融资、并购重组、股权激励等事宜;
  (十一)《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
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
书的工作。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
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重大事项的,应当
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并积极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
露方面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
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董事长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行职责创造
良好的工作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董事
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
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
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董事会秘
书应当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
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
时,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
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
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
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四)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
报批评的;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
聘。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聘期自聘任之日起,至该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止,可连聘连任。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
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
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
可以聘任。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以
下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
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八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聘任证券事
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
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利。在此
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
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经过证券交易所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
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
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
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
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
决议;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
(复印件)。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
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
信箱地址等。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
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
故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
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
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
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工作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
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交易所其他规定或《公
司章程》
   ,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
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
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董事
会秘书离任前,应当在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的档案文
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董事会秘书被解聘
或者辞职后,在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或未完成离任审查、
档案移交等手续前,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
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
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报
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
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
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
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十五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本工作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工作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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