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离
职程序,明确相关权利义务,维护公司治理结构稳定、有序,维护公司和股东
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
除职务、退休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离职包括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退
休及其他导致董事实际离职的情形。
第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董事会将在收到辞职报告后 2 个交易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涉及独立董事辞职的,需说明是否对
公司治理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
第五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担任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董事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
士。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六条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
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若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
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 公司董事离职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
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三章 离职董事的义务
第九条 董事应于正式离职五日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
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
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交接过程由董事会秘书监督,交接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条 董事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
续履行。如董事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离职董事应在离职前提交
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
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履行承诺。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
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勤勉、保密的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仍然有效。离职董
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
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三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若擅自离职导致公司遭受损失,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离职董事的持股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
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每年
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
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
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
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严格履行承诺。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监督,如有需
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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