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苏吴: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09 00: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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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00     证券简称:*ST 苏吴     公告编号:临 2025-104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法律责任。
全资子公司江苏吴中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司”)收到湖南省衡
东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5)湘 0424 刑初 54 号],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8 日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起诉书的公告》,公
司收到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衡东检刑诉[2024]Z1 号),认为进出
口公司及时任进出口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杨锋在 2011 年 7 月至 2018 年 12
月期间,协助林锡钦等人实施骗取出口退税,衡东检察院以骗取出口退税罪(从
犯)追究进出口公司及杨锋刑事责任。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8 日披
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起诉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5-010)。
  二、案件当事人
  三、案件判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
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江苏吴中进出口有限公司犯骗取进出口退税罪,判处罚金人民
币八百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杨锋犯骗取进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人民币 12.3 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
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21 年 10 月 28 日起至 2022 年 1 月 25 日止,折抵
刑期 90 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对公安机关扣押被告单位江苏吴中进出口有限公司退缴的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
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四、本次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判决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业务运作,除已经披露的事项外,公司目前经
营情况正常。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
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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